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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科技进步,狠抓煤矿安全综合治理,努力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发布时间:2005-04-29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典型经验材料汇编

 

依靠科技进步,狠抓煤矿安全综合治理,努力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一、概况

(一)基本情况

山西省是全国最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2004年生产原煤4.93亿吨,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四分之一强,出省原煤3.55亿吨,占全国煤炭净调出量的70%以上,煤炭出口4397万吨,占全国煤炭出口总量的52.35%。山西省的煤炭工业在不断巩固全省支柱产业地位、拉动全省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大力支持了全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全省和全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连续几年国家对煤炭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山西省的煤炭工业处于又一个高强度的开采周期。2005年计划生产原煤5.5亿吨,出省原煤4亿吨,产量比2004年增加5000万吨。近两年来山西煤炭产量每年以近5000万吨增长,如此大的煤炭需求和产出量与大多数煤矿仍然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和脆弱的安全保障能力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出来。面对国家对煤炭的需求不断增大以及社会各界对煤矿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的现状,我省立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把着力点放在大力推动煤炭工业的上水平、上档次,不断提高煤矿的抗灾能力,逐步引导煤矿打造本质安全型煤炭企业上,在煤矿安全工作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04年实现百万吨死亡率低于1的历史性突破。

(二)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遇到的问题

自2000年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逐年回暖,煤炭市场随之逐年好转,煤炭价格逐年攀升,因而刺激各类煤矿不顾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大干快上。一些小煤矿甚至采取阳奉阴违的卑劣手段,或明或暗,强行生产。政府监管、矿主利益与安全生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表现在 :

1、众多小煤矿生产方式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先天不足

山西的小煤矿多数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能源短缺时期,借助“先上马后备鞍”,“少投资快出煤”,“有水快流”的政策,大量地方、乡镇小煤矿应运而生。这些小煤矿国家没有进行任何投入,多数煤矿的各个生产环节和安全设施均未按《煤矿安全规程》严格要求,造成整个矿井生产安全条件先天不足。这些煤矿投入生产后,虽然对缓解当时全国煤炭紧张的局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小煤矿落后的、粗放的、掠夺式的开采方式,不仅造成了煤炭资源的大量浪费,而且造成了矿井安全状况的恶化。

2、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历史欠帐严重

在上世纪末期煤炭企业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煤炭价格畸低,资金紧张,加上老企业历史包袱沉重,职工生活都难以维系,根本无力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投入,形成大量安全欠帐。

3、老帐未清,又欠新帐

2000年以来,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好转和国家对煤炭总需求的快速增大,煤炭生产逐年加强,矿井开采逐步向下赋煤层和远部采区延伸,矿井的生产环节增多、系统复杂,瓦斯涌出量增大,通风、运输、提升、供电等环节技改工程量增大,又形成了新的安全欠帐。

据2004年底调查,全省煤矿安全欠帐共计达189亿元。

4、行业管理弱化

2000年全国进行机构改革,各级煤炭行业管理被削弱,从管理职能到人员配备都不能够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虽然我省经过努力保留了煤炭管理部门,而且这几年我省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很大,在改善和提高全省煤矿整体生产和安全水平方面做了大量有效工作,煤矿安全基础设施逐年得以改善,安全状况逐年好转,但多年来积淀的安全欠帐、乡镇煤矿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现状以及煤矿技术人才的缺乏,使得煤炭行业整体安全水平难以一蹴而就,安全生产仍存在着不少隐患,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

5、非法、违规开采难以禁绝

近年来屡次发生的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矿主私自组织生产导致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一些矿主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无视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铤而走险,疯狂地、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地开采煤炭资源的现象难以禁绝。尽管近几年来我省制定了一系列规定,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管理体制、煤炭市场以及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矛盾,客观上给煤矿的监管增加了难度。

二、针对以上问题,我省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努力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逐年好转

(一)狠抓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落后的生产行为

1、大力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煤矿

年份
全省
其      中
 
 
国有重点
国有地方
乡镇煤矿
 
总产量
百万吨死亡率
产量
百万吨死亡率
产量
百万吨死亡率
产量
百万吨死亡率
2000
24611.5
1.85
12025.36
0.42
3931.8
1.12
3931.8
3.69
2001
26893.8
1.66
13418.51
0.27
5185.9
1.40
8289.39
3.64
2002
36261.3
1.24
15801.24
0.28
6539.41
1.90
13872.68
1.85
2003
45072.9
1.18
18606.9
0.26
8338.4
1.62
18127.60
1.78
2004
49296.6
0.98
22524.13
0.12
8535.92
1.28
18236.57
1.91

根据统计,我省煤矿绝大多数重大事故发生在小煤矿,影响全省煤矿安全状况的重点始终是那些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煤矿,抓好小煤矿的安全整顿是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重点之一。因此,自2001年全国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以来,我省下大力气对私开滥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严重破坏资源的小煤矿进行严厉打击和关闭。

几年来,每次特大事故的发生,都是我们大力打击关闭非法私开矿、整顿不符合安全条件小煤矿的有利时机。每次特大事故后,我省都在组织安全大检查的同时,深刻反思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制定相应整顿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如2003年8月连续三起事故发生后,由于市场旺盛,关井难度极大,省委书记、省长亲自到省煤炭局现场办公,布置关井工作,加大对小煤矿的整治力度,并由省长亲自召集各市市长会议,当场下军令状,定时间、定关井指标,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生产的势头。通过几年的努力,至2004年底,我省已累计关闭非法私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小煤矿6799处,从整顿前全省煤矿总数1万多个减少到目前近4000个左右。去除了那些影响安全生产的糟粕后,全省煤矿结构进一步合理,小煤矿的比重逐步下降,小煤矿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安全整治后得到了提高和改善。在煤炭产量逐年增加的同时,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全省煤矿整体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较逐年得以改善。2004年与2000年相比,全省煤炭产量增加了一倍,而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减少了一半,小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也有大幅度下降,整顿、关闭小煤矿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2、提高事故赔偿标准,从经济措施和资源利用上加大对事故煤矿的惩处力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炭开采秩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遏制煤矿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我省制定了《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规定》除进一步明确了对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的责任外,更重要的是明确了严格追究矿主的主体责任。规定“凡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同时要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上限加大对事故矿井业主的经济处罚力度。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规定》的出台在提高煤矿事故赔偿问题上开了先河,在全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规定》发布以来,每次事故后,每人20万元的赔偿额度已经有效地执行, 11座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乡镇煤矿已被吊销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向全社会进行了公布。

3、朔州3.19事故后,我省进一步加大安全整治力度

⑴、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全部停产;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不进行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和变更;到2005年底,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省煤炭局一律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条件的煤矿,要按照标准,加大整改力度。整顿工作由煤矿企业编制整改方案,方案包括: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间、整改期间井下作业人数、所需火工品数量等。整改方案经市县煤矿安全专项整顿领导组批准后,方可组织整改;整改期间,要由本地政府协调煤炭运销部门不得为其销售煤炭,公安部门严格控制火工品供应,严防以整改为名从事煤炭生产。

⑶、对已批准的新办煤矿、改扩建煤矿和基建矿井,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按设计施工,没有执行安全工程“三同时”的及不符合基建程序但已办开工审批的矿井项目,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基建矿井决不允许以基建为名从事生产,没有按设计工期完成的矿井,由各市依法予以关闭。

⑷、对根本无望通过安全许可、列入本地关闭计划和本次停产整顿停而不整的煤矿,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证照,由市政府按照关井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对在近年来煤矿安全专项整顿过程中,被列入关闭范围而至今仍没有关闭的矿井和死灰复燃的矿井,由市、县政府组织力量立即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彻底予以关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倍的罚款。

⑸、对越层越界的矿井,责令企业退回矿界,按规定构筑永久性密闭,留足保安煤柱,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严肃处理。

⑹、对非法开采、越层越界的行为包庇纵容以及在查处非法开采、越层越界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当地政府严肃处理。

⑺、加大对非法生产的监管力度,限制非法生产煤炭的流通。

⑻、公布各级政府部门的违法违规煤矿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群众监督。

(二)采取综合措施,提升合法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安全水平与煤矿的整体技术水平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要想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必须改进落后的生产技术和工艺,保证必须的安全投入。

大力进行采煤方法改革

近几年来,我省在积极引导地方乡镇煤矿累计投入安全项目资金30多亿元,努力改善煤矿各项安全设施、设备条件的同时,针对煤炭行业长期以来形成的产业集中度低、乡镇煤矿生产力水平落后,导致资源浪费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多等问题,我省以全面提高煤炭产业技术水平为目标,对合法矿井加强生产技术改造,以推行采煤方法改革为着力点,推动地方乡镇煤矿上水平、上档次,走正规化、机械化开采道路,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2004年4月27日我省在临汾市召开了全省煤矿采煤方法改革现场会,出台了《关于推进全省煤矿采煤方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对采煤方法改革做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至2004年底,全省已有2256个矿井进行了采煤方法改革,占全省煤矿矿井总数的53.8%,其中地方乡镇煤矿有41个实现了综合机械化采煤。到2005年底,符合采改条件的煤矿全部完成采改,全省实现采改的煤矿将达到3274座。

实施采煤方法改革后,我省煤矿的产能结构和煤炭产量结构进一步优化。2004年,9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占全省地方煤矿总数的61%,比2003年提高了38个百分点,有1245个9万吨/年以下矿井能力提升到9万吨/年以上,资源回收率提高了2倍,平均单井产能达到15万吨/年以上;全省原煤总产量为4.93亿吨,其中国有煤矿产量比重占到63%,比去年提高了4个百分点;乡镇煤矿产量比重占37%,比2003年下降了3.54个百分点。

通过采煤方法改革,不但有效提高了煤炭资源的回收率,而且大大改进了矿井采煤工作面的通风条件和顶板管理条件,提高了机械化水平,使全省地方乡镇煤矿的整体生产水平比前有了较大的提高,安全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从根本上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2、积极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规定,保证安全投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尽快提高煤矿安全水平,根据山西的实际,我省制定下发了《山西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我省根据实际情况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规定国有大矿提取10-15元,地方乡镇煤矿一律提取15元,并且在05年制定的全年煤炭行业工作目标中,将安全费用的提取作为一项重要目标任务,签定了责任状,为确保全省煤矿安全投入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证。

3.朔州3.19事故后,加大对合法煤矿的安全监管

3.19事故后,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省及时制定措施,加强对全省煤矿的安全监管。要求全省合法煤矿尽快完善条件,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工作;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生产矿井能力核定实施细则》核定生产能力,及时更换《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生产;按照《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并挂牌明示,接受监督,坚决制止超员下井。

(三)推广瓦斯监测监控,依靠科学技术提升煤矿安全水平

我省晋城市是高瓦斯地区,高瓦斯矿多,多年来,煤矿深受瓦斯灾害的困绕,每年都有多起重大瓦斯事故发生。2002年,晋城市率先在全市高瓦斯煤矿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在全市联网监控,严格管理,煤矿瓦斯事故大大减少, 2002年至2004年,晋城市未发生一起重大瓦斯事故。

从2003年起,我省认真总结晋城市的瓦斯治理经验,积极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以从根本上治理瓦斯为煤矿安全工作的突出重点,大力推广晋城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成功经验,要求全省所有煤矿装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二年中,全省煤矿总计投入自筹资金约8亿元,并由省局投资近8000多万元进行省、市、县、矿行四级联网监控。2003年末,全省902座高瓦斯煤矿全部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并实现了四级联网,在线监控。2004年,我局继续部署瓦斯监控二期工程,对全省所有煤矿全部装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四级联网。至2004年底,全省完成瓦斯监控系统3418座煤矿,占全省应建煤矿的86.1%。

同时,为了适应煤矿对高新技术的需要,加强对瓦斯监测监控人员的培训,省市两级煤炭管理部门陆续举办了30多期培训班共3000多人,保证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的有效运转。

我省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推广,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时在晋城组织召开了现场会,在日前召开的“2004中国信息化推进大会暨信息化应用案例展览会”上,我省参展的“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被选为全国信息化应用优秀项目,编入《2004中国信息化应用案例》一书,是全国煤炭行业唯一的参展项目。

(四)积极推动瓦斯综合利用,以利用促抽放,以抽放保安全根据瓦斯赋存条件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我省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瓦斯抽放条件的高瓦斯煤矿建立瓦斯抽防系统,进行瓦斯综合利用。几年来,全省已有近90个矿井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年抽放量已达10多亿立方米。

在改善高瓦斯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的基础上,我省煤矿在瓦斯利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国有大矿中,阳煤、晋煤、焦煤等都进行了瓦斯抽放和综合利用,阳泉煤业集团年抽放量达到3亿立方米,其中1.2亿立方米用于民用。晋城煤业集团寺河煤矿,绝对瓦斯涌出量达386m3/min,如不进行抽放,根本不能够组织生产,因此,他们一方面通过地面抽放、本煤层预抽放和采空区抽放有效地降低了矿井瓦斯涌出量,保证了矿井安全生产,另一方面,利用瓦斯发电和民用,使85%的抽放瓦斯得到了有效利用,实现了变害为宝,目前拥有1.5万KW机组,在建的12万KW瓦斯发电厂已于2003.7.1开工。同时,我省地方煤矿也积极开展瓦斯抽放,阳泉、晋城、吕梁等市都有许多煤矿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如晋城市有48座地方煤矿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一些煤矿安装了瓦斯发电机组,利用瓦斯发电为矿区服务。

晋城煤业集团在瓦斯抽放和综合利用方面,起步晚但起点高,为我省瓦斯综合利用树立了很好的榜样。目前在山西省高瓦斯矿区已形成了以瓦斯利用为动力的综合发展瓦斯经济的共识。晋城矿区投资8亿元建立瓦斯发电站,晋城市和山西能源产业集团也投巨资兴建瓦斯利用管网,上述项目预期巨大的经济效益,成功地吸引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国贸工部、日本协力银行的资金。阳泉矿区也投资1.5亿建设煤层气利用项目,其他一些地区也都在积极上瓦斯利用项目。这些项目大大地激发了煤矿瓦斯抽放的积极性,目前晋城矿区已计划引进世界上最先进的井下走向水平长钻孔技术和地面羽状水平井抽放技术,并自行投资进行地面抽放,在已开发37口井的基础上,计划今年再开发100口井。这些项目的实施,在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无疑将大大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五)落实安全责任主体地位,推动企业科学管理

国家的安全政策法规最终依靠煤矿企业去贯彻和落实,只有抓住煤矿领导,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地位,安全规定和措施才能够有效得以贯彻落实。

1、加强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制度

为强化煤矿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责任主体地位,及时了解掌握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树立“工作重点在现场,解决问题在井下”的观念,我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制定下发了《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对企业集团领导、矿井领导规定了最少每月下井次数和考核办法,及时下发全省执行。《规定》要求,集团公司一级的领导,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集团公司业务处室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生产(基建)矿井领导正职月下井不少于8次,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并要求公司建立专门的考核机构,对干部下井监督检查。《规定》出台后,国家安全监察总局向全国进行了转发,《中国安全生产报》配发了《新闻时评》,称此举是遏制矿难的有效之策。

2、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

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推动企业科学管理,立足超前防范,严格控制矿井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杜绝靠多头作业、以掘代采、人海战术提高产量的行为,避免井下人员的不合理集中,促进煤矿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组织煤矿设计单位的专家,按照中煤协会[2004]180号文件和原煤炭部[1994]295号文件的规定,参照有关煤矿设计中对全员工效的运行定额和最大下井人数的确定方法,确定出中小型煤矿的当班最大下井作业人数,制定下发了《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时要求全省贯彻执行,并在井口和调度室挂牌明示,接受监督,为杜绝小煤矿下井人员管理混乱的局面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具体要求是:

生产能力(万吨)
9
15
21
30
45
60
90
最大下井人数(人)
29
44
61
66
70
75
99

(六)积极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的精神,我省及时成立了山西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组,制定了《关于对全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开展煤矿集中整治督导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瓦斯集中整治督导。《通知》明确了5大煤炭集团督导组由省煤炭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两局的局级领导任组长,并从五大集团公司抽调了16名通风专家参加督导组。同时要求,在省里派瓦斯整治督导组的同时,各企业集团也要向所属煤矿派驻督导组,各市要向30万吨/年、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较差的煤矿派驻督导组。至目前,全省共计派出督导组327个,督导各类煤矿1561个。督导组重点在以下几方面进行督导检查:

1、对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第21号令),检查煤矿企业瓦斯管理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检查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问题。

3、检查矿井是否核定了入井人数并按规定人数组织下井。是否将核定的入井人数在井口和调度室挂牌明示,接受监督。

4、检查煤尘、火、水、顶板等灾害的防治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5、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合理提取、使用和管理。

6、检查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是否按规定要求下井。

7、检查国有大矿周边小矿是否存在越层越界现象。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是依托整体产业水平的提高,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长治久安

建设和谐社会对煤炭工业提出了新的要求,煤炭工业的新型化应集中体现在“集团化、洁净化、多元化和现代化”上,煤矿安全水平的提高必须依托于煤矿整体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今后几年中,我们的努力方向就是,“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安全”,不断提高办矿准入门槛,不断淘汰落后的小煤矿,鼓励和引导建设资源回收率高、安全状况好的大型煤炭企业,经过几年扎实工作,努力把山西煤炭行业建设成为集中度高、技术水平高、资源回收率高、加工转化能力高和安全管理好等“四高一好”的新型煤炭行业,使全行业整体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以带动煤矿安全状况实现根本好转。我们的计划是,利用10年的时间,大体分三步走:

到2005年底,全省完成采煤方法改革,地方煤矿实现由小煤窑向正规开采矿井的转变;

到2007年底,改造建成50个120万吨/年左右、500个30—90万吨/年的骨干样板矿井,带动全省地方煤矿实现由普采向机械化采煤的转变。

到2015年,实现由普通机械化开采向安全、高效、综采的现代化矿井转变,通过产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