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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5-08-29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区内小煤矿数量多,资源浪费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多等煤炭工业发展的现状,区政府制定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5]209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内第一家省级地方政府出台促进煤炭工业发展的文件,这一举措必将在内蒙古自治区的煤炭工业发展史上产生深远的影响。

《意见》共四大部分21条,从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结构调整等三大方面,提出了自治区煤炭工业的“十一五”发展目标。《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管理,保障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到2006年底完成全区煤炭资源总体规划,2007年底基本完成重点矿区开发整体规划。煤炭资源开发严格执行规划,坚持无规划不设置矿业权,违规划不允许开发的原则,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鼓励重点煤炭企业收购、兼并一批小煤矿,对其进行联合改造,实现规模生产和集约化经营。在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将井田范围外相邻的不宜再设置新矿业权的闲置边角煤炭资源和关闭煤矿所剩的煤炭资源划入整合区,用于支持整合后的煤炭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意见》提出,要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健全煤炭行业监管体系,加强高瓦斯矿井的综合治理,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实施。同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提足用好煤炭安全生产费,切实解决因安全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全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统一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承担,并建立健全盟市、旗县各级煤炭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编制均有矿区所属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