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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积极措施 做好瓦斯防治工作
发布时间:2005-09-28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材料

 

采取积极措施 做好瓦斯防治工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9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煤矿瓦斯整治力度,我省于今年3月成立了省煤矿瓦斯防治协调领导小组,采取一系列措施,集中开展煤矿瓦斯整治工作。

一、陕西煤炭产业及煤矿瓦斯有关情况

陕西省煤炭资源丰富,主要有陕北侏罗纪、陕北石炭二叠纪、陕北三叠纪、渭北石炭二叠纪和黄陇侏罗纪五大煤田,到2004年底累计探明储量1685亿吨,是国家规划建设的神东、陕北、黄陇三大煤炭基地。2004年全省煤炭产量1.32亿吨,其中神华在陕4100万吨,陕西煤业集团下属的铜川、韩城、澄合和蒲白矿务局等原国家统配煤炭企业产量约3000万吨。煤炭工业是我省主要经济产业之一,2004年实现工业增加值约82亿元。

陕西煤矿瓦斯分布和灾害程度。根据地质勘查资料和现有矿井实际生产情况,我省渭北石炭二叠纪和黄陇侏罗纪煤田属高瓦斯矿区,煤层瓦斯相对涌出量约25-32立方米/吨·天,且煤层具有自燃倾向、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矿井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目前全省有2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56处高瓦斯矿井,其中韩城地区桑树坪和下峪口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象山煤矿及9个乡镇煤矿为高瓦斯;铜川地区的陈家山、玉华、下石节、崔家沟、玉峰5个国有煤矿和37个乡镇煤矿为高瓦斯矿井;陕南安康市1个高瓦斯地方国有矿井;咸阳彬县有3个高瓦斯乡镇煤矿。铜川和韩城矿务局是全国45家安全重点监控企业。蒲白、澄合、黄陵和彬长矿区其它生产矿井虽鉴定为低瓦斯,但在这些矿区存在高瓦斯区域。

我省国有重点煤矿主要分布在渭北石炭二叠纪煤田,矿井自然灾害比较严重,老矿区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整体偏低,安全欠账较多,煤矿瓦斯的治理主要是边采边抽,而且瓦斯抽放系统能力不足,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二、瓦斯防治与利用所做的主要工作

1、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成立了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煤矿瓦斯防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矿工生命,树立“瓦斯事故可以预防和避免”、“瓦斯是资源和清洁能源”的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坚持“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及“以抽定产、以风定产、工程先行、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全面提高”的原则,积极推广“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等先进经验,正确处理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

2、制定了《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方案》,组织了两个省级煤矿瓦斯治理督导组,分别派驻铜川和韩城矿区开展工作。同时下发了《关于市县政府给灾害严重煤矿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的通知》,要求铜川、渭南、咸阳、延安、安康市政府尽快落实给耀县、韩城、彬县、黄陵、镇坪等县区派驻煤矿瓦斯和重大隐患治理督导组,7月份,各督导组已全部到位开展工作。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全省和各产煤市煤矿瓦斯治理方案的研究编制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编制全省“十一五”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规划,为科学有效地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奠定基础。陕西煤业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全面系统地编制了瓦斯治理的总体方案。集团公司与中煤四达矿业公司合作,开展了《铜川焦坪高瓦斯矿区瓦斯储量及利用可行性研究》工作,双方签订了铜川北区瓦斯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协议。瓦斯灾害严重的铜川、韩城矿务局分别委托煤科抚顺分院编制了本单位的瓦斯治理和利用总体方案;铜川矿务局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合作,完成了《铜川陈家山、下石节矿瓦斯赋存研究及抽放、利用参数确定》研究报告,详细分析了铜川矿务局陈家山、下石节煤矿的瓦斯赋存规律,为瓦斯抽放及利用工作打下了一个好的基础。

4、加大煤矿安全整治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生产行为,整顿煤炭行业生产秩序。对以下五类矿井立即停产整顿:(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2)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4)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井;(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对以下四类矿井依法予以关闭取缔:(1)无证非法矿井;(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5、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加大煤矿安全投入。2001—2004年,共安排国债煤矿安全项目37个,总投资60061万元,其中利用国债补助资金33244万元,企业自筹资金26817万元。主要对煤矿的通风、安全监测监控、防灭火等系统进行了技术改造,安全装备水平有所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今年初,我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研究编制了我省2005年煤矿瓦斯治理初步方案,安排22个项目,总投资10亿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引进美国的瓦斯抽采先进技术和设备,在铜川下石节、韩城象山和彬长大佛寺三个高瓦斯煤矿,进行采前瓦斯预抽试点,在回采前3年开始从地面打钻抽采瓦斯,预计3年内抽采80%的瓦斯;二是增加井下抽放钻机、管路及瓦斯专用抽放巷道,完善现有瓦斯抽放系统,新建井下瓦斯移动抽放系统,配备瓦斯抽放监控系统,增强瓦斯抽放效果;三是更新井下部分机电设备,对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机电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四是完善矿山救护装备。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2005年第一批、第二批煤矿安全改造投资计划中,我省有4个项目,总投资25953万元,我委已安排有关企业加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落实配套资金,加快实施。

6、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建设全省煤矿安全信息系统,形成省、市、县、企业联网的监控网络,随时掌握监控各个煤炭企业的井下瓦斯状态等安全信息。

7、积极配合国家煤矿安全技术会诊第十一专家组的工作。第十一专家组经过5月10日—7月12日两个多月的辛勤工作,先后对铜川矿务局、韩城矿务局进行了技术会诊,详细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切合实际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技术对策,并估算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的资金量,同时从目前的技术现状出发,提出了急需从技术上研究解决的课题。铜川矿务局、韩城矿务局已经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针对如何落实专家组的会诊意见,按照“五落实”的原则,开始制定详细的落实计划。

8、提足用好安全经费,为瓦斯治理提供资金保证。从今年开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涌水量大的矿井按吨煤20元,其它矿井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 规定的上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使瓦斯治理资金得到进一步保障。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其中1元缴省财政集中使用,主要用于煤矿专业人员培养、煤矿重大安全课题研究等专项支出。并建立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保证安全费用得到有效利用。

9、以陕西煤业集团公司为主,与西安科技大学、煤炭科学总院西安分院等科研院所合作,组建陕煤集团安全工程技术研究院,重点研究解决本企业瓦斯灾害治理和利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铜川北区高瓦斯油气伴生易自燃坚硬厚煤层放顶煤开采安全保障技术研究,主要包括高瓦斯油气伴生易自燃煤层瓦斯防治技术研究、坚硬煤层综放开采顶煤安全预裂技术研究、高瓦斯易自燃煤层综放开采防灭火技术研究、高瓦斯矿井综放工作面巷道布置方法研究等;二是韩城矿区严重突出煤层安全高效开采关键技术研究,主要包括异常松软低透气性煤层瓦斯强化预抽技术研究、瓦斯突出预测预报敏感指标及临界值研究、瓦斯地质规律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研究、瓦斯地面抽采试验研究、瓦斯综合利用可行性研究、奥陶系灰岩水文地质研究等。陕西煤业集团公司加大科研费用提取比例,科研经费按吨煤1元提取,保证集团公司的重点科研项目顺利实施。

10、铜川矿务局与山东省东营市展华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实施了“铜川焦坪矿区下石节矿3000kw瓦斯发电自备电厂”项目,该项目包括一座5000立方米储气柜、8台500GF-3T型燃气发电机组及S9-1250kvA升压设备。单台燃气发电机组发电量为500kw,电压为400v。发电机组发出的电经升压至6000v后并入矿井电网,该电厂已于7月底开始运行发电。

三、瓦斯治理的建议

1、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尽快形成国有煤矿安全投入机制。由于煤矿企业安全欠账较多,依靠煤矿企业自身力量在短期内难以补齐瓦斯治理欠账,因此,建议国家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重点解决瓦斯抽采、瓦斯监测监控、机电设备和矿山救护等欠账问题。同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提高煤矿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标准,专款专用,提高煤炭企业自身增加安全投入的能力以及企业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自觉性。

2、加强煤炭技术人才培养,努力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建议国家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吸引优秀学生报考煤炭专业,鼓励高等院校培养煤炭专业高级人才。同时,采用企业和院校联合办学、企业出资委托培养、职业培训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煤矿企业职工整体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制定政策要求所有煤矿职工全部经专业学校培训后持证上岗。

3、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关键技术攻关和瓦斯治理基础理论研究,特别是瓦斯突出机理和规律的研究以及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及装备的研发等。鉴于西部地区是我国煤炭资源富集区,也是煤炭开发的重点区域,西安和西部其它省区现有煤炭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在煤炭科研方面的力量比较雄厚,建议国家充分利用西部这方面的优势,在西安设立国家煤层气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并在资金上予以支持。

4、提高煤矿安全事故赔偿标准。目前煤矿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依据90年代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工伤事故赔偿办法,有些省区死亡赔偿额只有几万元,赔偿标准偏低,有些省区已将死亡赔偿额提高到20万元左右,赔偿额差别较大,在实施中产生不公平待遇,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鉴于煤炭开采属于高危行业,建议国家统一修改煤矿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并在国家原颁布的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以有效保证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企业自觉增加煤矿安全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