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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发布时间:2005-09-28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材料

 

新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

(2005年9月16日)

新疆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省区,面积166.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周边与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印度等8国接壤,国内与甘肃、青海、西藏三个省区毗邻。新疆又是煤炭资源大省(区),煤炭资源丰富,预测资源量1.82万亿吨,占全国预测资源总量的40.5%,是国家主要的后备能源基地之一,新疆对实施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119号)的精神,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发改能源【2005】1137号)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

(一)成立了自治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我们及时成立了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宋爱荣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俞贞贵、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王健、局党组书记杜鲁坤、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步德迎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经贸委、计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领导组成。

(二)制定了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和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灾害治理的紧急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并从总体目标、组织领导、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主要措施等方面做了全面安排和部署。各产煤地(州、市)政府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三)制定并下发了《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若干规定》

根据《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结合新疆煤矿实际,我们会同自治区发改委制定了《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若干规定》,从煤矿瓦斯通风管理、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安全装备等方面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作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和验收的标准,以指导各级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切实做好煤矿的瓦斯集中整治工作。

(四)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自治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我局向神华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密煤业集团公司、新疆焦煤集团公司派驻了瓦斯治理督导组,每个督导组均由局领导任组长,对三大集团公司瓦斯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6月底以前,先后8次对各集团公司瓦斯治理工作进行了督导,共检查各类安全隐患472条,其中瓦斯管理和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138条。为了进一步促进三大集团瓦斯治理工作,8月上、中旬,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领导带队,行业管理、安全监察、事故调查等处室派人参加,又先后对哈密煤业集团公司、神华新疆能源集团公司和新疆焦煤集团公司开展了以“一通三防”、尤其是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大检查,对各集团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以办公会议记要的形式予以通报。

(五)督促地方煤矿开展瓦斯防治工作

各地(州、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各类煤矿安全管理和瓦斯管理工作的基础上, 对高瓦斯矿井、瓦斯异常区矿井、曾经发生过瓦斯爆炸的矿井派驻了瓦斯督导小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高瓦斯矿井必须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瓦斯异常区矿井和曾经发生过瓦斯爆炸的矿井均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各地在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中,都采取了有效措施,一是严禁超能力、特别是超通风能力生产;二是要求高瓦斯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全疆所有高瓦斯矿井都基本安装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是严把开办煤矿的准入关,要求改扩建和新建矿井既要符合自治区煤炭产业规划,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煤炭技术政策进行施工建设,又要按要求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这些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了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抗灾防灾能力。

(六)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和小煤矿的特点,制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办法》,统一了鉴定的方法、步骤、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及瓦斯来源的分析等技术性内容,并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资料的专家审查和审批程序,为我区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长期化、制度化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编制矿井通风设计、瓦斯管理、瓦斯事故的防治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提供了依据。结合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我们在一季度通报了全区各地(州、市)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的评审情况,对瓦斯鉴定工作做得好的地州予以了肯定,对存在问题的进行了通报批评,2005年1-8月已有319处矿井申报了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

(七)进一步完善高瓦斯矿井的数字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在区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自治区决定拿出17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完善全区高瓦斯矿井或按高瓦斯管理的17处矿井的数字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这项工作落实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两项工作。

一是由新疆煤矿设计研究院成立专家组,对全区高瓦斯矿井或按高瓦斯管理的17处矿井的管理现状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一方面查清已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在监测监控设施的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查清按国家规定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需要的资金投入情况。

二是编制全疆高瓦斯矿井或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完善补套实施方案(意见)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目前该项工作正在实施。

二、认真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通风能力复核工作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要求,我们根据发改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的要求,完成了对全疆70处9万吨以上骨干矿井或“十五”规划保留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又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的要求,重新对上述矿井进行了煤矿通风能力复核工作,这项工作预计9月底完成。对9万吨/年以下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正在开展,预计10月底以前完成。

三、建立煤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大力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或本质在于煤矿内部要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充分调动企业内部的一切积极因素,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防治的前提。为此,我们制定了全区骨干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并要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指导煤矿企业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以促进矿井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事故的防范能力,从本质上促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近期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尽管我们在安全管理和瓦斯综合治理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近期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非常严峻。1-8月份,全疆各类煤矿共发生伤亡事故55起/148人,与去年同期65起/94人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0起下降15.4%,但死亡人数增加54人上升57.5%。尤其是阜康神龙煤矿“7.1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3人,对我区的安全工作产生了影响。该矿存在以下重大问题:

一是严重超能力、超强度生产。该矿今年上半年生产原煤约18万吨,由于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该矿“拼人力”多头进行的采掘活动,导致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增大,矿井通风能力不足。

二是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混乱,形同虚设。该矿虽然安设了监测系统,但井下瓦斯超限时不能有效断电,起不到监控作用,也没有采取整改措施。经了解,事故发生前较长时间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严重超限,但没有及时切断工作面电源和采取撤人措施。

三是矿井技术改造工程施工组织不合理,边改造边生产,导致通风系统不合理。造成主要回风巷道一段作为进风、一段作为回风,以及回采工作面实行下行风供风方式等严重隐患。

四是该矿产权多次转让,业主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重生产、轻安全”思想严重。一味追求产量,追逐高额利润,无视安全生产,无视矿工生命,管理混乱。

阜康神龙煤矿“7.1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使我们再一次认识到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艰巨性、迫切性,也暴露出个别煤矿依然存在着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轻管理,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等突出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继续深入做好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

我们一定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近期的两个重要文件和国家局坚决打好攻坚战的通知精神,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列举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立即实行停产整顿,为落实矿井瓦斯集中整治各项措施创造条件。9-12月,要将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与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有机结合起来,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落实《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若干规定》为工作重点,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的,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和验收工作。通过强化行业监管、安全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把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到实处。

(二)完成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和通风能力复核工作

在做好矿井通风能力复核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手续,使矿井按持证能力生产。同时进一步完善矿井生产能力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各类煤矿的实际生产情况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严厉打击超核定能力生产行为,有效地杜绝因超能力生产而发生安全事故。

(三)确保煤矿数字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使用

2005年年底以前,全区高瓦斯矿井或按高瓦斯管理的17处矿井,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努力实现与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网。

(四)积极开展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工作,探索瓦斯防治和综合利用方面的新途径

年初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对我区煤炭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进行了调研,为新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指导性、建设性的意见,并将我区煤层气开采、瓦斯防治等技术纳入自治区“十一五”重点科研攻关项目。我们将在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下,通过大型煤炭企业的自身努力,促进我区煤炭开采技术水平和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并积极探索瓦斯抽放瓦斯综合利用的新方法、新技术。

六、建议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文),强调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明确了监察和监管的主要职责。但由于存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部门)编制不落实、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和装备、经费严重不足等问题,难以有效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