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 近一个时期以来煤矿事故多发,主要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没有真正落实,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和口头上;一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管理松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一些地方采矿秩序混乱,非法生产和违规生产现象严重,地方及企业安全监管督导不利,安全执法不到位。 从深层次上来说,煤矿事故多发,不单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而是煤炭市场需求过旺、煤矿生产绷得过紧、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等多种问题在煤炭生产中的集中反映,也是煤炭行业管理弱化与煤炭在能源中的主体地位不相适应的真实反映,还是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在煤矿企业中的综合反映。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一)煤炭行业管理弱化,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严重滞后。在全国27个产煤省中,辽宁、吉林、河南、新疆、陕西、湖南、江西等7个省煤炭工业管理机构为省政府直接管理,安徽、北京、河北等3个省为发展改革委内设机构,山西、山东、云南、宁夏、贵州、黑龙江、内蒙古等8个省为经贸委(工业办)管局,福建、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江苏、浙江、甘肃、青海等10个省为经贸委的一个内设处,总体上看,对安全、技术、资源等管理乏力,缺乏体制保障。开办煤矿的市场准入门槛低,一些煤矿可以任意转卖、发包、层层转包,安全生产缺乏最基本、最基础的条件。 (二)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基础薄弱。近14年来,全国3万吨以上矿井的建设投资平均每年只有127亿元,仅相当于2004年一年电力投资的2.6%。许多高瓦斯区的煤矿在设计、建设时,就没有考虑瓦斯等灾害的影响,瓦斯抽采往往靠补套工程来完成。目前,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存在不同程度的采掘失调和水平接续紧张问题,主要生产设备老化、超期服役,因深部开采带来的瓦斯威胁更加严重。 (三)煤炭产业集中度不够,生产力水平低。到2004年底,我国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还有2.3万处,占煤矿总数的90%以上,平均每处年产3万吨左右,约有一半仍靠原始生产方式开采。2005年,小煤矿的产量占全部产量的38%,而死亡人数却占总数的75%。2005年山东省煤矿事故起数和下降幅度大,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该省通过对个体矿整合以后,基本没有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江苏省煤矿事故总量低,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该省深刻吸取2001年徐州贾汪煤矿“7.22”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教训,关闭和整合了所有小煤矿,结束了小煤矿的历史。 (四)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到2005年底,在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从业人员402万人中,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56.7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4%;专业技术人员47万人,占11.7%;大专以上29万人,占7%;职工受教育平均年限9年。据调查,一线主体专业技术人员缺口约7万人,96%的煤炭企业缺少机电专业人才,88%的煤炭企业缺少采矿专业人才,通风、地测等安全工程专业人才更为紧缺。 三、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建议 解决好煤矿安全问题,要立足当前,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强化基础管理,健全企业主体责任,更要着眼长远,打牢煤炭行业的基础。 第一,切实加强煤炭管理。从煤炭的战略地位出发,应加强国家煤炭行业管理机构建设。当前,要将《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真正落实产煤地区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虑本地区产量规模、灾害程度、矿井分布等因素,加强煤炭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煤炭行业管理力量,配备必要的人员。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加强从资源勘探、矿区设计、矿井建设、安全生产、加工转化、环境保护、转产发展等全过程的管理。安全、资源、环境等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通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到煤炭行业和煤炭企业。 第二,切实推进煤炭企业整合。国家要通过资金投入、资源转让等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支持大企业和中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大企业和骨干企业的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以煤炭资源整合、安全整治、技术改造等为契机,将部分有潜力的小煤矿改造成大煤矿,建成一批效率高、规模大、装备精良的现代化矿井,带动全行业安全水平的提高。 第三,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瓦斯灾害是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随着开采深度增加,瓦斯威胁也日趋严重,在瓦斯防治基础工作尚未到位的情况下,瓦斯事故在短时间内难以有效杜绝,必须坚持综合防治,各职能部门及地方,要在国务院和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坚持不懈地开展瓦斯防治工作,深入实际,狠抓落实。为从根本上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要坚定“瓦斯重特大事故是可以避免和预防”的信念,坚持先抽后采,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使高瓦斯矿井处于低瓦斯状态。当前,要积极推动瓦斯抽采利用的有关优惠政策出台和实施,促进煤炭企业加大抽采利用。 第四,切实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一方面,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对煤矿通风、机电等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煤矿专业人才配备标准。另一方面,对煤炭教育采取特殊措施,保障煤炭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需要。实行国家管理专业点制度,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校所设置的地矿类专业列入国家管理的专业点,面向全国招生,并规定这类专业的调整或撤消必须经教育部批准,在学位点评审、奖学金、招生、就业等方面出台有关扶持政策。同时鼓励多种办学形式,选择重点产煤地区,鼓励原煤炭院校和煤炭企业合作办学,设置急需专业,实行定单式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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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分析
发布时间:200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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