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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分析
发布时间:2006-03-05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研究瓦斯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我们对2005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研究呈现的特点和规律,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

一、2005年全国煤矿事故总体情况

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煤矿事故总量、百万吨死亡率和重大事故都呈下降趋势。但煤矿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而且自建国以来第二次一年发生4起百人以上事故,教训极为深刻,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事故总体情况分析

1.事故总量下降。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3306起,死亡5938人,同比减少335起,少死亡89人,分别下降9.2%和1.5%。

2.重大事故下降。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208起,死亡877人,同比减少39起、少死亡208人,分别下降15.8%和19.2%。

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811,同比减少0.27,下降8.8%。

4.特大事故上升。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8起、死亡1739人,同比增加15起、多死亡695人,分别上升34.9%和66.6%。

(二)按煤矿所有制分析

1.国有重点煤矿事故起数下降,死亡人数上升。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事故416起,死亡984人,同比减少11起、下降2.6%,多死亡130人、上升15.2%。国有重点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总死亡人数的16.6%。

2.国有地方煤矿事故下降。国有地方煤矿发生事故410起,死亡570人,同比减少185起、少死亡246人,分别下降31.1%和30.2%。国有地方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9.6%。

3.乡镇煤矿事故起数下降,死亡人数上升。乡镇煤矿发生事故2480起,死亡4384人,同比减少139起,多死亡27人,分别下降5.3%和上升0.6%。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总死亡人数的73.8%。

(三)按事故类别分析

1.瓦斯事故仍然多发,死亡人数所占比例最大。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414起,死亡2171人,同比减少78起,多死亡271人,分别下降15.9%和上升14.3%。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36.6%。

2.顶板事故下降。顶板事故1805起,死亡2058人,同比减少180起,少死亡251人,同比分别下降9.1%和10.9%。顶板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34.7%。

3.水害事故灾害上升。水害事故109起,死亡605人,同比减少9起,增加248人,同比分别减少7.6%和增加69.5%。水害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10.2%。

4.运输事故下降。运输事故536起,死亡578人,同比减少46起,少死亡27人,分别下降7.9%和4.5%。运输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9.7%。

5.火灾事故下降。火灾事故11起,死亡58人,同比减少6起,少死亡33人,分别减少35.3%和36.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1%。

6.放炮事故下降。运输事故89起,死亡101人,同比减少16起,少死亡21人,分别减少15.2%和17.2%。放炮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1.7%。见图1。

二、全国瓦斯事故基本情况及特点

瓦斯事故包括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瓦斯窒息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基本情况及特点如下:

(一)瓦斯事故总体情况

1.重大瓦斯事故呈下降趋势,特大和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呈上升趋势。发生重大瓦斯事故115起,死亡505人,同比减少19起,少死91人,分别下降14.2%和15.3%;特大瓦斯事故32起,死亡551人,同比增加7起,多死亡171人,分别上升28%和45%;特别重大瓦斯事故8起,死亡768人,同比增加1起,多死亡281人,分别上升14.3%和57.7%。

2.乡镇煤矿瓦斯事故多发,国有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国有重点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瓦斯事故19起,死亡518人,分别占瓦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4.6%和23.9%,同比减少6起,增加81人,分别下降24%和上升18.5%;国有地方煤矿发生瓦斯事故42起,死亡119人,分别占瓦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0.1%和5.5%,同比减少2起、少死30人,分别下降4.5%和20.1%;乡镇煤矿发生瓦斯事故353起,死亡1534人,分别占瓦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5.3%和70.7%,同比减少70起、增加220人,分别下降16.5%和上升12.5%。

在特大瓦斯事故中,国有重点煤矿发生6起,死亡472人,分别占瓦斯事故总数的14.6%和35.5%,同比减少1起,多死85人,分别下降14.8%和上升22%;国有地方煤矿发生2起,死亡25人,分别占瓦斯事故总数的4.9%和1.9%,同比起数持平,少死23人,下降47.9%;乡镇煤矿发生33起,死亡834人,分别占瓦斯事故总数的80.5%和62.7%,同比增加10起,多死402人,分别上升43.5%和93.1%。

(二)特大瓦斯事故基本情况及特点

在41起特大瓦斯事故中,瓦斯爆炸事故34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4起,瓦斯窒息事故1起,煤尘爆炸事故1起,瓦斯燃烧1起。呈现出如下特点:

1.采掘工作面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地点。在41起特大瓦斯事故中,发生在采煤工作面16起,占39%;发生在掘进工作面的17起占41%(采掘工作面合计33起,占事故总起数的80%);发生在煤仓、水仓、溜煤眼及联络巷等其他地方的8起,占事故总数的20%。

2.通风系统不合理和局部通风机管理不善是瓦斯积聚的主要原因。在34起瓦斯爆炸事故和1起瓦斯窒息事故中,有22起主要是由通风系统不合理,存在风流短路、多次串联和循环风,造成供风地点风量不足,引起瓦斯积聚,占事故总数的62.8%;有9起主要是由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当、风筒未延伸到供风点或脱落引起供风点有效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占事故总数的26.5%;有2起事故主要停电停风引起瓦斯积聚,占事故总数的5.7%;由1起是盲巷积聚的瓦斯被引爆,占事故总数的2.8%。

3.放炮和电器设备产生的火花是爆炸事故的主要火源。在34起瓦斯爆炸事故中,有16起是由放炮产生的火花引爆的,占爆炸事故总数的47%;有15起事故是由电器设备及电源线电火花引爆的,占事故总数的44%;另外有3起是由金属或金属矿物质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的,占事故总数的9%。

4.低瓦斯矿井事故多发。在瓦斯34起瓦斯爆炸事故和1起瓦斯窒息事故中,有21起是由低瓦斯矿井发生的,占该类事故总数的61.8%;有12起是由高瓦斯矿井发生的,占该类事故总数的34.3%;有2起事故矿井没有瓦斯等级鉴定资料。

5.突出事故主要是“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在4起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中,有1起是强行打防突钻孔时发生的;有3起是由于工作面没有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现场管理混乱,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三、特大瓦斯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企业技术管理薄弱

1.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可靠。在34起瓦斯爆炸事故和1起瓦斯窒息事故中,有22起主要是由通风系统不合理引起瓦斯积聚,主要表现在:工作面风流短路、多次串联、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安装不符合要求;矿井巷道风流路线太长,巷道有效断面不够,通风阻力太大,造成通风不畅;通风设施不可靠,风门、风障、风桥等设施不符合要求;矿井通风能力不够,矿井总风量不足;独眼井开采或回采工作面行不成正常的全风压通风。

2.“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方针得不到贯彻落实。发生特大以上瓦斯事故的乡镇煤矿都没有装备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不能有效运行;在7起发生特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国有煤矿中,有5个煤矿安装了瓦斯抽放系统,但抽放效果不好。发生特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矿井有8个矿井严重超能力生产。有相当一部分矿井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中不认真、不严肃,有的矿未经技术改造就扩大了通风能力。如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计划60万吨、奋斗目标65万吨,在矿井技术改造工程尚未峻工、验收的情况下,边改造边生产,今年上半年就生产原煤18万吨,由于严重超能力生产,导致矿井通风能力不足,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经常超限,最终酿成瓦斯爆炸事故。

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在41起瓦斯事故中有的矿井没有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运行不正常,并且相当部分安装有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存在瓦斯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装位置不对、线路存在故障、显示器不显示数据等问题,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煤焦有限责任公司13层井虽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但在其实际开采区域却并没有瓦斯传感器,造成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死亡16人。

3.作业规程编制不符合实际,针对性不强。煤矿企业没有认真研究矿井开采条件及先进的采煤方法,并制定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有的煤矿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相互抄袭;有的煤矿的作业规程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如四川省攀枝花市松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畔海煤矿1580井在企业合并重组后,未制定采掘作业规程,也没有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瓦斯技术管理措施,导致特大事故的发生,死亡21人。

4.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管理工作。瓦斯参数的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矿井瓦斯管理水平,有些矿主为了节约成本、片面追求利润,不认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擅自更改矿井瓦斯参数,把高瓦斯矿按照低瓦斯矿井管理。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亚吐尔乡煤矿一号井明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为高瓦斯矿井,但在上报为低瓦斯矿井,并按照低瓦斯矿井进行装备和管理,造成瓦斯事故,死亡14人。

5.一些煤矿采煤方法落后。一些煤矿企业由于采煤方法落后,引起矿井采掘布置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如河北省承德市暖儿河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南二采区采用巷柱式采煤方法,513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混乱,风量严重不足,513采煤工作面下采面溜煤道被大块煤矸堵塞,造成瓦斯积聚,工人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50人。

(二)企业安全管理混乱

1.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一些煤矿未按规定制定各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包代管;未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按采掘设计施工和作业,随意改变设计,巷道贯通无措施、瓦斯排放无措施和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测风制度等得不到贯彻落实。

2.安全投入不足,矿井抗灾能力差。一些小煤矿矿主唯利是图,急功近利,没有按国家规定提取维简费和安全技措费,安全投入得不到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十分简陋,相当部分的高瓦斯矿井没有瓦斯抽放系统和瓦斯监测系统,不能发挥有效的监测监控作用,不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如贵州省安龙县龙公煤矿井下使用不防爆的电气设备,结果产生电火花,引发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0人。

3.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问题相当普遍。绝大部分事故都是由“三违”引起的,一些煤矿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电源,造成工作面无风,导致瓦斯积聚;瓦斯传感器布置不合理,管理维护跟不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工人违章放炮;在采掘工作面拆卸矿灯、更换灯泡等“三违”现象屡见不鲜。如在今年41起特大以上瓦斯事故中由17起是由违章放炮导致的,有4起是由矿灯电火花引起的,有2起是有停开电源造成的。

4.安全教育、培训差距大,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一些煤矿采掘一线工人多数为农民工,文化基础差,流动性大,培训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人安全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差,有章不循。如重庆市奉节县新政乡苏龙寺煤矿,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6%,个别地方达到10%时,瓦斯检查员通知撤出人员,但没有人从井下撤出,3月17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9人。

(三)监管方面缺乏有效执法手段,执法力度不够

1.地方政府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煤矿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但发生事故的一些地区由于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致使非法矿井没有彻底关死,要求停产、停建的矿井没有停住。如5月19日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河北省承德县承德暖儿河矿业有限公司,原是承德市属国有地方煤矿,改制后市政府将该矿划归承德县管理,该县行业管理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导致事故发生。

2.监管监察力量薄弱。有的重点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六七十人的队伍,能下井的只有几个人,懂技术的则更少,技术力量十分薄弱,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一些监管部门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一些监察分局所管区域煤矿太多,以至不足20人的监察队伍要监察七、八百个煤矿,客观上不能对煤矿井下的各个工作面都监察到位。

3.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仍然存在。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而在一些地方联合执法的机制没有有效的建立起来,对非法、停产整顿生产矿井行不成有效的威慑;一些地方对安全工作只布置、下达指令,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不跟踪落实。

四、遏制瓦斯事故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四个突破”

一是在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上实现新的突破,在瓦斯治理上,继续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所有煤矿都要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现有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的维护检查,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做好煤矿通风和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及其后续工作,把核定工作延伸到煤矿劳动组织和井下定员,严防核定能力走过场,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对已公告关闭的个煤矿要落实到位,同时各地政府要加大关闭力度,加快关闭进度;关闭的煤矿,要关死关实,严防死灰复燃。要规范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做到统一布局、统一规划。2006年要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基础管理。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防止出现新的隐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坚决做到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

二是在深化安全专项整治方面实现新的突破。2006年安全专项整治必须在重点解决关键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继续抓好煤矿安全许可证管理工作,要实现动态管理;开展具有特色的专项整治活动,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等专业领域明确工作重点。

三是在探寻实施治本之策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实现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十二项治本之策,包涵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方面面。如,建立完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要把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10万从业人员生产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四个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省(市、区),加强考核,监督落实;在完善经济政策方面,重点研究制定以储量计征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的政策,以及提高资源、环保、安全、科技和劳动保险成本,合理煤炭成本的政策等;在推动技术进步方面,重点抓好瓦斯抽采技术的攻关,在解决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在人才培养和安全培训方面,重点抓好夏季招生的相关扶持政策等。

四是在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从发生的瓦斯事故看,都是责任事故。责任事故中都是"三违"造成的。大量的事实表明,一些企业的基础管理十分薄弱,要想把事故真正降下来,就必须从煤矿企业的基础工作抓起,通过严格监管、有效指导、社会监督,促进企业基础工作的不断加强。

(二)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

对煤矿井下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要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定人、定时进行瓦斯巡回检查;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健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隐患治理的责任机制,对隐患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关闭。

(三)抓好技术基础工作,重点是规范编写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充实技术力量,编写规范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并对职工进行及时宣传贯彻,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

(四)强化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进一步健全培训制度,规范培训机构,调整培训内容,严格培训过程,严防培训工作走过场,培训教育工作要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得新工人下井作业前进行正规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矿长和瓦检员、放炮员等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突出抓好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杜绝违章操作。

(五)加大对煤矿“一通三防”的监察、监管力度

对“一通三防”进行重点监察、监管,对通风系统不合理、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矿井;机电设备管理混乱及机电设备不防爆的矿井;应该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而没有建立的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高突矿井;没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高瓦斯矿井;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矿井以及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

(六)开展技术攻关,及时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

根据瓦斯事故呈现出的特点和规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放顶煤等有关技术难题进行技术攻关,及时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如制定瓦斯抽放后开采煤层的标准;建议有条件的低瓦斯矿井也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山西等地以实施);细化矿井局部通风机安装、管理的技术标准(有26.5%的瓦斯事故是由局部通风机及风筒管理不当引起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