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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确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及相应的责任
发布时间:2006-03-24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避免事故发生后因安全生产责任“身份”不明确而造成推卸责任现象,从2006年开始,河南省开始实施《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该规定明确指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或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经常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该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和矿(井)主要负责人除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按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标准、定措施(“五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外,还必须在每季度第一周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重大隐患及排查情况书面报告。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书面报告必须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该规定确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强化了企业负责人责任制,同时补充和完善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河南省抓好煤矿安全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