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山西省部分煤炭企业在利益驱动下超能力生产,不但扰乱了生产经营秩序,而且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此,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要求煤炭企业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各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有效监管,规范其依法组织生产。 《决定》规定,设计单位不得超批准能力编制初步设计,主要生产系统不得预留能力;新建矿井严禁边建设边生产,新投产矿井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扩建。煤矿必须依据登记的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按《设计规范》安排工作班和检修班,严格按“一井一区一面”达到矿井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凡登记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年的矿井,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增大能力的环节技术改造必须报经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劳动组织定员,确定入井人数,建立配备入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凡在8月底前未建立考勤定位系统的,一律停止生产作业。合法煤矿必须建立依法生产公示制度,每个生产井口都要有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的公示牌,载明生产能力、批准入井人数等。抓紧建设产量监控系统,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并验收。 《决定》要求,煤矿矿长是本煤矿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煤矿超登记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炭主管部门要按照登记的生产能力按年度逐矿做好火工品的核定工作,按月将核定的月火工品供应数量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按月供给火工品,不得一年一次性供应。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煤矿生产能力监督、检查、考核不力,致使出现严重不符合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或发现煤矿超登记能力生产而不依法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严重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部门或任何人都不得向煤矿下达超登记生产能力的生产任务和以超登记生产能力为基础的利润及税收等企业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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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力治煤矿超能力生产
发布时间:200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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