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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 在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06-06-2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
在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2006年6月21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继去年淮南现场会之后召开的又一次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一年来,瓦斯防治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地区、部门和煤矿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务院向在座的各位以及长期奋战在煤矿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慰问和感谢!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第一次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并把安全发展作为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进一步强调,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温家宝总理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加快煤炭等行业改革重组步伐、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企业管理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等7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制定了瓦斯集中整治的七项措施,第116次常务会议再次明确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12项治本之策。今年初,国务院进一步提出了"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煤矿瓦斯爆炸重特大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的工作目标。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已经下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就项目核准、项目认定、建设用地、瓦斯发电并网、瓦斯价格等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意见,同时提出了统筹规划煤层气和天然气输送管网建设、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的科技攻关力度等措施。这一文件对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推动煤层气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防治,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等,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保持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据统计,1~5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274724起,死亡42699人,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11.4%、12.1%。煤矿安全生产在全国煤炭产量同比增长3.4%的情况下,实现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三个下降,同比分别下降10.8%、25%和29.4%。其中,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6.5%、50.4%。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

一是近期尤其是“五一”前后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5月份,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27.8%和11%,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50%、45.5%。其中,煤矿瓦斯重大事故分别上升90%、71.7%。特别是,“五一”前后还连续发生两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4月29日,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2人;5月18日,山西左云县新井煤矿特大透水事故,56名矿工被困井下,该矿在发生事故后蓄意瞒报被困人数,性质极其恶劣。

二是基建、改扩建矿井非法生产导致的事故多发。一些基建、改扩建煤矿无视有关法律法规、不顾矿工生命安全,非法组织生产,事故时有发生。1-5月份,全国基建、改扩建煤矿发生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煤矿重大事故的66.7%、42.4%;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煤矿特大事故的33.3%和57.6%。这说明,煤矿建设与生产两个环节的管理衔接不够,安全监管还存在死角和盲区。

三是乡镇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一季度,全国乡镇煤矿发生重大瓦斯事故16起,死亡108人,平均5.6天一起。4月26日至5月15日短短20天时间里,就发生了重大瓦斯事故11起,死亡109人,平均不到2天一起、每天死亡5人以上。

四是一些瓦斯事故虽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但潜在后果严重。4月份,煤矿企业发生2起涉险人数较多的重大事故和险情。4月9日,重庆松藻煤电公司石壕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时井下共有344人作业,其中341人安全出井,造成3人死亡;4月24日,重庆天府矿业公司三汇三矿发生瓦斯险情,由于发现及时,涉险人员241人全部安全撤到井上后,井下连续发生9次瓦斯爆炸。这说明,目前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相当严重,稍有疏忽,就将导致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造成煤矿瓦斯事故多发的原因,关键是“一通三防”措施不落实,包括技术上没有建立可靠的通风、抽排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制度上没有严格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的要求;监管上没有杜绝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对一些矿井超能力、超定员生产,基建、改扩建矿井非法违规生产等现象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从根本上讲,在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基层政府的监管不到位,在煤炭价格上涨、市场供求旺盛的情况下,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甚至有的领导还涉及参股煤矿开采,成为煤矿事故的重要隐患。

为尽快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煤矿瓦斯可防、可控、可治的信心,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负责的态度和更有力的措施,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地抓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实现年初提出的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四分之一的目标。

二、进一步深化认识,把瓦斯治理和利用摆在突出位置

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危害,也是热值高、无污染的宝贵能源。搞好瓦斯治理和利用,既可保证煤矿安全,又可节省煤电等其他能源,变害为利,变废为宝,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第一,瓦斯治理和利用是防范煤矿瓦斯事故的根本措施。长期以来,我国瓦斯治理和利用严重滞后,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隐患,瓦斯也因此被称为我国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正所谓瓦斯不治,矿无宁日。据统计,我国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占全部矿井的一半左右,每年瓦斯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1/3。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恶性事故22起,死亡3569人。其中,瓦斯事故20起,死亡3335人,分别占90.9%和93.4%。2005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死亡2171人,占全部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36.6%;在特大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起数占71%。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治理和利用瓦斯,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生命工程”。

第二,瓦斯治理和利用是综合开发利用我国能源资源的有力举措。我国煤层气资源丰富,居世界第三位。根据最新一轮资源评估结果,我国埋深2000米以浅的煤层气资源量约36万亿立方米,相当于450多亿吨标准煤或350多亿吨标准油,与陆上常规天然气资源量相当。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得到国家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煤层气开发已成为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据统计,2005年,全国煤层气抽采量达23亿立方米,利用总量超过10亿立方米,煤层气发电装机容量已达20万千瓦。随着煤层气抽采利用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推广,必将对缓解我国油气资源紧张状况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瓦斯治理和利用是减排温室气体、改善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瓦斯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其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21倍,对臭氧层的破坏力是二氧化碳的7倍。我国是煤炭生产大国,据有关部门估算,煤炭开采过程中每年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总量约150亿立方米,瓦斯对空排放量占全部工业生产排放甲烷量的1/3左右。近年来,随着煤炭产量的快速增长和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生效,我国面临“减排”的压力越来越大。开发和利用煤层气可以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对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四,加快瓦斯治理和利用是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去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各有关方面特别是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加大了安全投入和科技攻关力度,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但是,煤层气资源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储量与抽采量、抽采量与利用量还很不协调,抽采利用还没有形成大的产业化规模,特别是受到技术水平不高、抽采工程投入不足、长输管网建设跟不上、缺乏激励政策等诸多因素制约,在技术上和经济利用上均远远落后于常规天然气。面对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和安全发展的战略要求,面对国内外市场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价格不断攀升的局面,加快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三、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努力使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不断取得新突破

多年来,许多煤矿企业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如,晋城煤业集团坚持采煤前地面预抽瓦斯、采煤时同时抽采瓦斯、采煤后采空区抽采瓦斯,积极探索采煤采气一体化、开发利用产业化。2005年,抽采瓦斯1.8亿立方米,利用量达到1亿立方米,利用率为55.6%。这次会议,有关地区和单位将交流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大家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加强交流,积极借鉴并争取有所创新,从技术政策、经济政策、法制手段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使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大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科技创新。推进煤矿科技创新,是实现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总体目标的重要支撑。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根据我国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和煤矿科技发展现状,加大对煤矿科技资源的整合,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理论研究,加快科技攻关,提升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科技水平。一是加快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形成科技创新网络体系和集成系统,开展煤层气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为全行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二是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国家“九五”、“十五”科技攻关瓦斯综合治理项目成果,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尽快安排好今年30亿国债资金扶持项目,重点支持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三是研究建立煤层气开发利用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机制,鼓励高校与国家级研发基地相结合,建立高层次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学术交流基地,为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积极推动煤层气开发与煤炭市场的协调发展。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统一规划,积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煤层气的开采和利用。一是加快煤层气管网建设,加强与天然气管网的衔接,扩大煤层气消费范围。二是合理确定煤层气生产销售价格,对煤层气发电项目,在电网接入和上网电价方面研究制订优惠政策。三是认真解决一些地区煤层气开采权和煤炭开采权设置重叠,煤层气抽采与煤炭开采不协调的问题,探索在煤矿生产区实施煤炭生产和煤层气开发相互协调促进、良性互动的机制,并制定具体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煤层气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和煤层气的合理开发利用。四是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配套措施,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对瓦斯抽采利用给予优惠的政策。

(三)健全煤矿瓦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也制定了许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力地指导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因地制宜,围绕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抓紧修改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的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认真做好煤矿各项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加强安全执法工作,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贯彻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认真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坚持不超产、不超限、不超员,扎扎实实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高度重视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尽快实现省、市、县、煤矿四级联网运行,形成报警时限分级把关、及时处理瓦斯事故隐患的运行机制。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开采保护层超前、掘进超前、瓦斯抽采超前”的要求,合理部署采掘工作面,规范矿井建设和生产行为。

四、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针对近期煤矿行业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势头,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经过前一阶段的集中攻坚,截至4月7日,全国已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5931处。各地区要切实巩固这一整顿关闭成果,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加强检查巡视,严防已关闭的矿井死灰复燃、非法生产。同时,要加大关闭工作力度,抓紧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计划,明确和细化关闭煤矿的范围、对象,确定关闭矿井名单和关闭时限。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对安全隐患严重、整改无望的煤矿进行调查摸底,提出关闭或压产的建议。要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将矿井关闭到位后的剩余资源纳入整合范围,严防将资源整合变异为“矿井整合”,严禁在整合期间非法开采。在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的小煤矿,要依托有瓦斯治理经验的大型煤炭企业实施资源整合、联合改造,或委托大型煤炭企业进行管理,力争年内清理整顿完毕。

二是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效力,加强对煤矿的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坚决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要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不出现非法开采矿井和超能力生产矿井,并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对于存在非法开采矿井和超能力生产矿井而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切实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基础管理。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煤矿安全负总责。同时,必须明确一名行政副职主管安全工作,明确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工作技术上负全责。要切实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所有煤矿必须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确定采掘工作面数量和入井人数,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规范各类煤矿井下定员的指导意见。

四是着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抓住当前煤矿经济效益比较好的机遇,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督促煤矿企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好安全生产国债资金、专项资金和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要结合我国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大型煤矿企业发展,积极支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提高煤炭生产集中度,从根本上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完善煤炭产业技术政策,全面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同志们,煤矿安全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瓦斯治理和利用又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脚踏实地,开拓创新,狠抓瓦斯治理和利用,尽快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为全国煤矿安全的长治久安和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