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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03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改价格[2006]1263号

陕西省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 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将陕西省电网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平均提高1.42分钱。

(二) 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 将陕西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85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 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五)渭河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调整标准,由陕西省物价局与其协商后,提出意见上报我委核批。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在陕西省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提取0.83分钱,用于筹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陕西省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陕西省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将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1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五、陕西神东营业区内(不含神东煤炭公司)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按照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神东煤炭公司与榆林供电公司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4576元。

六、陕西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农村平原地区饮水工程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农业排灌电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九、请省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日期: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