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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解读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06-10-19 来源:中国能源网

从10月1日起,河南、山西、吉林、重庆等产煤大省(市)纷纷行动,调整煤矿职工井下岗位津贴。这是各地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具体措施,是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

一、要正确把握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是给予煤矿职工井下艰苦岗位的特殊津贴,既要防止扩大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把不该发的发了,更要避免缩小发放范围,把该发的不发。

按照《通知》规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要十分明确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构成

按照《通知》规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在具体落实时,三者必须同时到位,只发一、两种津贴,而缺少任何一种津贴都是国家政策不允许的。据了解,有的煤矿没有按照要求三种津贴同时到位,同时下发,而只发其中的一部分,这显然是违反政策要求的。

三、要严格掌握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不同标准

《通知》要求的标准是:一是井下津贴。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二是班中餐补贴6-10元/工。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是夜班津贴。前夜班6-10元/工;后夜班8-12元/工。

四、要认真抓好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发放落实工作

《通知》要求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各地确定的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同时,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要紧密结合实际抓好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发放的细节工作

各地区在切实贯彻国家规定的发放津贴标准区间内,一方面,要综合考虑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声等作业环境,合理确定本企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把岗位划分更具体、津贴标准更细化;另一方面,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到工作落实上,把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真正做到足额按时发放。

日期:200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