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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 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04-18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利用各种方式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可以作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规划的一项内容。电力产业政策鼓励煤矿坑口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建设。鼓励采用单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机组,开发单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的内燃机组,以及大功率、高参数和高效率的煤层气燃气轮机(煤矿瓦斯)发电机组。

    《通知》要求,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裕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电费。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电网企业应当为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接入电网系统提供便利。

    《通知》规定,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上网电价,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中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通过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所在省级电网销售电价解决。

    《通知》强调,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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