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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05-10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纪要精神,鼓励煤层气的开发利用,财政部近日出台《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在我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含瓦斯,下同)开采的企业均有资格享受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具体条件为:企业开采的煤层气出售或自用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等;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煤层气抽采、销售和自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煤层气开发利用量。对于企业开采煤层气用于发电的部分,不享受补贴政策,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相关政策。

《实施意见》规定,中央财政按0.2元/立方米煤层气(折纯)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额度按照(销售量+自用量-用于发电量)×补贴标准进行计算。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了中央企业及地方企业(含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