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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出台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7-09-21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优惠政策,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根本性措施,是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瓦斯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强力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抽采瓦斯既是“发展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也是矿井实现安全高效有效途径的先进理念,切实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先抽后采,推进瓦斯先抽后采向煤层气开发利用纵深发展,实现瓦斯治理由被动防范到主动治理。

《意见》提出,到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年抽采量达到50亿立方米以上,瓦斯年利用量达到3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60%以上。煤层经预抽瓦斯后,要满足采掘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实现“抽、掘、采”平衡。

《意见》要求,煤矿瓦斯抽采必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把实现瓦斯先抽后采与实现矿井瓦斯全方位监测监控、坚持采掘工作面“以风定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对瓦斯的综合防治。同时,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把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真正落到实处。

《意见》要求,煤矿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编制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把矿井瓦斯抽采规划与生产规划、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先抽后采的内容;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先抽后采专章(节);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相匹配,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防突措施不到位不生产。

《意见》要求,要完善先抽后采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加大预抽力度,建立健全瓦斯抽采机构,加强抽采队伍建设,加强抽采人员培训,提高抽采队伍素质,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以及加强先抽后采监管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