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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发布时间:2008-04-22 来源:国家能源局

200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明确了先抽后采、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指导方针,提出了16条措施。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贯彻国务院的部署,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措施。目前,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效果初步显现。

税费优惠方面,一是对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及专用工具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明确了对煤层气抽采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以及设备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目前,大部分省(市)已制定相关措施,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已落实到企业。

财政补贴方面,对煤层气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等,中央财政按0.2元/立方米煤层气(折纯)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补贴。山西省财政对民用煤层每立方米补贴0.05元;河北、辽宁等省正在研究制定省级财政对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的具体标准。

发电上网方面,鼓励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发电,允许自发自用;多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优先安排上网销售,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价比照生物质发电电价政策,即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0.25元/千瓦时)。目前,江西等省煤层气电厂所发电量已实现上网销售。

价格管理方面,民用煤层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未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并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内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按照与天然气等可替代燃料保持等热值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确定。

矿业权管理方面,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发生重叠的,要求双方协商开展合作或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双方无法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支持煤炭生产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

对外合作方面,国务院修改了相关条例,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由原来的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专营,扩大为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正在开展扩大对外合作试点工作。

随着国家一系列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政策的落实到位,必将充分调动企业抽采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的积极性,有力促进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