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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通知申报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
发布时间:2008-05-30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申报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08〕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组织企业申报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通知》的印发,将有利于提高煤层气(瓦斯)抽采利用企业的积极性,促进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利用,减少煤矿瓦斯事故发生和温室气体排放。

《通知》规定了申报条件:一是依法从事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的企业,煤层气开发包括地面抽采和井下抽采;二是企业抽采的煤层气用于民用燃气、锅炉燃料、汽车燃料、化工原料、非上网自用发电等;三是已安装可准确计量煤层气抽采、销售和自用数量的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煤层气开发利用量。

《通知》还对申报材料和程序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