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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琦在《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0-04-27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尽快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2010年1月22日,国家能源局党组以中心组学习的形式,组织全局干部学习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内容,加深了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制度、政策体系和配套措施的认识,加强了对重点修改内容的理解。为加快实施进程,3月5日,国家能源局又召开会议,专门部署了配套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同时,在推进工作过程中,我们随时与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积极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认真进行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针对《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的重点内容,需要我们在规划协调、强制性目标、保障性收购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现就以上相关配套政策提出我们的初步工作思路和建议工作方案。

一、关于相关规划的统筹协调

近年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缺乏整体协调,部分地区项目盲目无序建设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国家和地方规划缺乏衔接,发电规划与电网规划不协调。针对上述问题,《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对规划的统筹协调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与电网规划的协调,地方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全国规划的协调;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进行了强化,要求地方规划要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增加了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结合当前可再生能源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从当前的规划管理体制出发,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关于规划的基本原则,初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规划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首先,做好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电网规划的协调,使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电网协调发展。第二,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与电力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各相关规划应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的实现。初步打算是由国家能源局牵头制定《能源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其他能源类发展规划的协调关系。准备在上半年完成,作为能源规划和项目建设管理的基本准则,对可再生能源规划协调的有关要求包括在这个办法中。

二是强化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调控作用。要求地方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全国规划进行衔接。国家能源局在组织编制“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时,将组织并指导地方按全国可再生能源规划大纲的要求,参与全国可再生能源规划研究制定,并编写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规划要反映各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需求,并统筹布局,地方可再生能源规划应作为落实全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具体规划,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目前,结合“十二五”规划制定,我们正在按这种思路开展有关工作。

三是在可再生能源相关管理规定中要强化规划作用。我们正在研究完善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的管理办法,前几天专门开会研究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建设管理,基本原则是“以规划指导和约束项目开发建设”。从今年开始,各地区要对风电前期工作进行梳理,提出2010年风电开发方案,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未纳入开发方案的项目不能核准,违规核准的项目不能享受国家电价补贴。对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也要采取类似的管理措施。

二、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比重

修订案第十四条提出“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具体指标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这一条相当于美国等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由于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中发电占的比例很高,要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目标,采取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发电目标是有效措施。出于考核的便利和发展的动态性,一般均采取比例指标进行考核。设定该比例指标,主要是约束电网企业,强制要求电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全部发电量中必须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实施方式分为以下两个层面:

(一)关于比重指标的确定

比重指标要符合能源结构调整、应对气候变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为了确保实现非化石能源比重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目标,比重指标要包括水电在内的所有可再生能源电力,而且是约束性的。考虑到水电与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在规模上悬殊很大,在比重指标中还要划分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指标,同样也是约束性指标,以保障风电等新兴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能源局将结合“十二五”规划研究制定,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总发电量指标,综合考虑新兴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规模,确定新兴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目标,再结合电力规划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指标。

(二)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分别达到1%和3%以上;同时,对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 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还没有制定相关的考核办法。从实际发展情况和各方面反映的意见来看,发电侧总体上可以完成目标,电网侧缺乏足够的积极性收购风电等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风电接入难和运行限电问题已十分突出,这也是这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一个主要起因。

综合以上情况,下一步比重目标的责任主体要加给电网企业。全国电网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和部分地方电力公司。可再生能源电力总比重目标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目标都要分配到各电网公司,分配的依据是所在服务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所对应的预期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以及本区域技术上可行的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指标分配到电网公司后,电网公司应按照合理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原则提出输电技术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的建议,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后,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规划和消纳方案、以及相关地区应承担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指标,该指标可以是绝对量指标。同时,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等部门,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指标分配到各省,作为省能源行政管理的责任目标。为提高各地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积极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量计入各省(区、市)的节能减排量考核指标。到了考核期限,未完成消纳指标的地区,按照可再生能源与常规电力的上网电价差额对缺口电量以经济方式进行补偿,由财政部门在给电网公司发放后续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时扣除。

三、关于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办法

2007年下半年,我委已出台了节能发电调度政策,并选定广东、贵州等5个省作为试点,取得了一些有益经验。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广节能发电调度经验,确保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

一是在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调度部门要随时掌握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投产情况(如以月度为时段单位),及时纳入优先调度范围,按规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也就是说,要取消对发电厂下达年度发电量计划指标的旧办法,改为按照单位发电量化石能源消耗最少为原则进行发电排序,保证在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任何时刻都优先调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对因技术原因舍弃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专门报告,对没有充分理由发生的“弃电量”,应按上网电价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支付电费。

二是科学确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范围。就风电消纳而言,要合理把握“电量就近消纳与扩大范围提高消纳能力”相结合的原则,风电项目要按规划建设并事先确定电力消纳范围。为合理进行风电建设布局,规范风电建设秩序,落实风电市场消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风电项目要在国家统一规划前提下进行,原则上消纳范围限于本省电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大型风电基地建设,对超出省级电网消纳能力的电量,在区域电网内统筹消纳。

三是进一步加大调度信息公开力度。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全体发电企业和有关部门公开调度信息,自觉接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发电企业等有关方面的监督。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共同参与下制定《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办法》。

四、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

原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的资金和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管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后,两个资金合并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由于基金来源包括电价附加征收和财政预算两个来源,基金的使用也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价格补贴和财政拨款两大类,为此,建议制定两个管理办法:一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在我委价格司原来制定的电价附加征收办法基础上,转变为财政性基金征收方式;二是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以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的政策为主要依据,确定基金的需求量,根据各类可再生能源的特点合理选择资金支持方式。建议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牵头制定;可再生能源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制定。

目前,可再生能源财政资金使用渠道较多,缺乏协调,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建议按照以下原则使用可再生能源基金:一是电价补贴主要使用电价附加征收的资金,由于电价不能随时调整,附加征收资金有余量时,可在基金支持范围内调剂到其他用途,附加征收资金不足时,由基金的其他资金来源渠道补足;二是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提高电价补贴资金的计划性和可控性,每年新核准项目应纳入国家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三是基金规模和使用方式要与可再生能源规划相一致,以规划作为基金安排和使用的基本依据,按照规划期测算基金需求并按年度实施计划测算基金使用;四是各部门在基金的使用上要加强协调,在现有资金使用渠道不变的情况下,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有关资金使用的计划通过会签、征求意见、抄送等方式,告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总体来看,《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环境明显改善,原来法律实施要求配套的政策措施基本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但由于对政策措施的形式未作规定,有些政策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坚决贯彻。近几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多次提出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以法规形式规范《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过去,我们认为已经制定了各分项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不是十分必要,而且一些政策需要试验摸索。现在看来,单纯制定各分项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建议在制定各分项政策和办法的同时,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以提高法律实施的权威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