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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风力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风力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经贸委 1999年11月22日发布 国经贸电力[1999]1286号)

发展新能源是我国能源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对促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减少环境污染、推进技术进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风力发电是新能源发电中技术最成熟、最具规模化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技术之一。近年来,我国风力发电得到了快速发展,己成为电力工业的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风力发电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从加强环境保护、调整电力工业结构和推进技术进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风力发电的重要性,积极促进风力发电事业的发展。国家将根据电力工业发展状况,确定今后电源建设中风力

发电的比例。

二、加强风力发电的规划工作。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在制定电力发展规划时应当考虑当地风力发展总体规划之中。

三、各级电力企业要加大风力资源勘测工作的投入,加强对本地区风力资源的勘察,认真调查确定可开发风电场的分布和规模,积极做好前期工作。

四、在国家逐步加大对风力发电投入的基础上,鼓励多渠道融资发展风力发电,允许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投资风电场建设。

五、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并协调风力发电上网及销售工作,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风电场就近上网,坚持全社会公平负担的原则,电网管理部门收购风电电量,应以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全部收购,其电价高于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在全省(区、市)电网范围内均摊。同时支持风力发电跨省(网)销售。

六、风电场建设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降低风电价格,风力发电项目现阶段的合理利润以全部投资的内部收益率不超过10%测算。

七、要加快风力发电设备国产化进程。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大力支持风力发电设备国产化工作,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要保证质量、提高技术水平、降低造价。在质量和价格水平相当的条件下,使用国产设备的风力发电项目优先立项和上网。

八、规范风力发电建设和管理。风电场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国家有关部门将尽快制定颁布风力发电的技术规范、管理标准和有关规章、规程。

九、国家鼓励边远地区在推进农村电气化发展进程中,因地制宜地采用独立运行的风力发电技术,满足电力需求。

十、本意见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