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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2002年10月15日发布 急计基础[2002]19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送电到乡”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并长期有效地发挥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送电到乡”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预验收,由省(区)计委负责组织验收。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送电到乡”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检。

第三条 “送电到乡”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要结合各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报各省(区)计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工程验收

第四条 “送电到乡”工程建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单个光伏发电工程(含风光互补工程)建成后,由总承包商申请,项目法人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工程由项目法人暂时接收,并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初验合格的工程达到一定数量,项目法人可报请省(区)计委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总承包商按省(区)计委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报请验收。小水电项目的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初验后,报省(区)计委验收。

第五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验收依据为:

1.国家计委批复的投资计划和各省(区)计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光伏发电站(含风光互补电站)总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有关评审部门对于小水电站的项目评审意见;

3.国家计委和各省(区)计委下发的有关“送电到乡”工程的文件、通知和规定;

4.所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送电到乡”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对工程的初验报告;

2.工程决算报告;

3.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4.工程审计报告;

5.工程运行及维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 验收主管单位接到报请验收报告后,要组成验收委员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要推荐产生验收委员会主任,并制定具体的验收大纲。

第八条 验收工作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验收委员会要重点对技术方案、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 验收委员会要对其验收的工程形成正式验收意见,验收结论由验收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在资金使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设备、施工问题影响工程质量的,要追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验收中发现程序不健全的项目,以及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单项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验收主管部门应随时了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验。

第十四条 “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法人负责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 运行和维护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指定专人负责各“送电到乡”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电站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维护以及用户用电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承担电站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人员要定岗定编,在上岗前需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和资格认证。

第十七条 各省(区)物价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送电到乡”工程制定合理的销售电价。电价制定不要求与全省大电网同价,应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以电代柴等工作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项目法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建立并完善用电收费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要对“送电到乡”工程收取的电费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全部用于电站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和设备更换。通过收取电费难以弥补的运营成本和正常维护费用的项目,由各省(区)计委研究解决办法,确保电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光伏发电站(含风光互补电站)的总承包商要按合同要求,履行电站建成后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承诺。具体包括:人员培训、技术咨询、设备保修、定期巡检、建立售后服务网点、提供备品备件、蓄电池回收、事故/突发事件响应等。

第二十条 各省(区)应对“送电到乡”工程的运行制定有关政策,以扶持其发展并确保建成电站的长期可靠运行。有关减免税收等扶持政策,应按规定经财税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可以自行承担或委托有专业经验的单位负责电站的运行维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计委和项目法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