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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西部地区农网改造投资规模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完善西部地区农网改造投资规模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8月19日发布 发改能源[2004]1740号)

为了提高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覆盖面,更好地满足西部地区用电增长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更快发展。经研究,现将完善西部地区农网改造的投资安排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改造资金。完善西部地区农网改造按农网改造的有关政策执行,资本金除四川和青海藏区外按总投资的20%考虑,四川和青海的藏区按50%考虑,资本金由国债拨款资金安排,其余资金原则上由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解决。西部地区完善农网改造的总投资、国债资金及银行贷款规模详见附表。

二、项目管理。完善西部地区农网改造工程管理执行农网改造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级电网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统一管理,银行贷款由项目法人按照农网改造的有关政策实行统贷统还。

三、有关要求。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按上述要求抓紧落实完善西部农网改造工程的各项准备工作。银行要出具正式的贷款承诺函,项目法人要完成工程规划和设计报告,价格主管部门要提出贷款偿还的电价方案,发展改革委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将完善西部地区农网改造工程的工程量、各项工程的投资比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稿以及2004年度的投资计划于2004年10月15日前上报我委。

附表:

西部地区完善农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表

序号
省(区、市)
总投资(万元)
资金构成(万元)
备注
1
四川
110000
1.国债资金
2.银行贷款
30000
80000
 
2
云南
250000
1.国债资金
2.银行贷款
50000
200000
 
3
重庆
200000
1.国债资金
2.银行贷款
40000
160000
 
4
西藏
10000
1.国债资金
2.银行贷款
l0000
 
5
青海
   20000
1.国债资金
2.银行贷款
  10000
10000
 
6
宁夏
30000
1.国债资金
2.银行贷款
6000
24000
 
7
甘肃
20000
1.国债资金
2.银行贷款
4000 16000
 
 
总计
640000
1.国债资金
150000
 
 
 
 
2.银行贷款
4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