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3月16日发布 国税发〔1995〕0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不论是作业者,还是非作业者,都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外国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区或海域拥有合同区的,应分别向合同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在中国未设立机构的外国石油公司可委托其在华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代理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呈交外国石油公司的代理委托书,并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

三、外国石油公司应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事宜。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外国石油公司可暂不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外国石油公司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报《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生产费用年度明细表》,并附送各合同区会计决算(副本)和单独费用的会计报表,以及在华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外国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区或海域拥有合同区块(即营业机构)的,可以选定其中一个地区或海域的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方法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申报的范围包括外国石油公司的合同区收入及支出的份额,以及合同区以外的单独收支金额。

四、合同区的会计决算由合同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合同区作业者应按年向合同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合同区的会计决算,并应附有下列财务报表:

(一)合同区100%合资费用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计算表;

(四)库存材料明细表;

(五)勘探费用支出表;

(六)开发费用支出表;

(七)生产作业费支出表;

(八)间接费用支出表。

五、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所辖外国石油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需要补办或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尽快予以办理。

原海洋石油税务局下发的《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外国合同者报送所得税申报表的几个问题的通知》〔84〕财税油征字第11号、《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外国合同者所得税申报的几个问题的批复》〔84〕财税油征字第21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国税油函〔1990〕22号即行废止。

附件一:《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填表须知

本表作为从事对外合作石油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从联合帐本分摊来的费用请按合同区填区(如表上有百分比的三栏不够填写,请缩小原栏,再加栏);不列入联合帐本的费用,则按公司集团分摊费用和企业单独发生的费用两部分填写。填写说明如下:

01.勘探作业费:指勘探期间发生的劳务费、设备器材费和其他费用。

02.勘探借款利息:指企业在勘探阶段最低义务工作量之外以借款进行投资实际发生的合理利息。

03.08.经营管理费:分别指合同区发生的列入勘探费用支出和开发费用支出的间接费用部分。

04.09.上级管理费:分别指在华的外国石油公司勘探期间和开发期间从上级公司分摊来的合理的一般管理费。

05.开发作业费:指开发期间发生的劳务费、设备器材费和其他费用。

06.开发借款利息:指合同区在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正常借款的合理的投资利息。

按税法规定的摊销、折旧额:指本企业参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合同区的石油开采发生的摊销、折旧额。其中12、13两项是在已进入商业性生产阶段的油(气)田的油(气)收入中已回收的本合同区的累计勘探费用和已回收的本油(气)田的累计开发费用。14、15两项指上述未摊销、折旧完的累计余额,包括尚在发生的本合同区的勘探费用或本油(气)田的开发费用支出数。

本表要求附送的明细表格式,暂不作统一规定,由企业根据各项的明细帐填报。经营管理费明细表的分项,应不少于“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格式中的分项,明细表也应分合同区填写。

本表各栏均填写,有些项目若企业无内容可填的,则写“无”。

在第一次报送本表时,请附送合同前费用明细表。在各项费用中,如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费(G&G)中,有哪些支出细项,也要详细列出,并加文字说明。

“公司集团分摊的”是指参加一个合同区的外国石油公司集团共同发生的合理费用分摊部分。

在本报告年度内,如企业有收入项目,请另附收入明细表。

附件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