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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有偿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储量有偿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1998年3月2日发布 财工字[1998]33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储量有偿使用费的管理,确保油气勘探资金优化合理使用,保持油气资源接替的良性循环,促进石油工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量有偿使用费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依据原石油工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国内平价、高价原油出厂价格和实行石油及天然气储量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88〕油财字第102号文)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按照原油天然气产量定额提取,计入油气生产成本,用于油气资源勘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储量有偿使用费的提取标准由财政部核定。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按原油产量每吨提取80元(其中:大庆、胜利、辽河、新疆、吐哈、塔里木每吨提取100元);天然气储量有偿使用费按产量每千立方米提取40元。如需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进行调整,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储量有偿使用费,应于次月全额上交总公司,由总公司集中安排使用。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可根据企业年度预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分别采取转帐上交下拨或差额上交、差额补贴等办法。具体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根据各油气田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储量有偿使用费按照“取之于企业,用之于勘探”的原则,全部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地质勘探和油气田企业。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以油气勘探前期准备为主的区域勘探项目;

2.以发现各类圈闭,提交预测和控制储量为主的预探项目;

3.已经提交预测储量或控制储量,以提交油气探明储量为主的评价勘探项目;

4.在已开发油田内或周边的新区块、新层系进行滚动勘探项目;

5.为了提高储量的动用程度,对未动用储量进行技术和作业措施,以达到开发的未动用储量评价项目;

6.总公司确定的科学探索井、替代国际勘探新技术的勘探科技工程及综合研究等项目;

7.为提高勘探工作技术含量而购置的关键大型勘探设备以及支持勘探装备国产化的研制、开发费用;

8.具有大型成套资料处理、解释系统的勘探计算机工程项目;

9.勘探后勤支持项目;

10.国外勘探及其他勘探项目。

第六条 储量有偿使用费必须用于上述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七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应制定储量有偿使用费的计提和使用年度预算,商财政部同意后下达各油气田企业执行。各油气田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收支预算,按照规定的用途严格控制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必须按预算管理的审批程序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审批。

第八条 储量有偿使用费的使用项目,按总公司项目审批权限,由总公司和油气田企业分别审批立项后列入预算。重大勘探项目年度计划部署,要经过总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凡列入年度预算的勘探项目,要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

第九条 用储量有偿使用费购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增加固定资产时,同时将储量有偿使用费转为资本公积金,并在资本公积金项下单独反映。企业用储量有偿使用费进行的勘探项目,其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勘探费用和不出油的探井(包括出油探井无效井段)成本,作为储量有偿使用费(或地质费拨款)支出核销。

第十条 储量有偿使用费用于国外勘探开发项目,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第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对储量有偿使用费的收支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储量有偿使用费的年终决算随企业决算一起上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对勘探项目的执行和储量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对项目的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各单位要按规定对储量有偿使用费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储量有偿使用费收支情况。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按照《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发〔1987〕58号)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