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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油集团外销原油贴水协调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石油集团外销原油贴水协调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1998年7月2日发布 计价管[1998]1254号)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19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及石油、石化两集团公司的要求,经与石油、石化两集团公司反复商量,现将有关石油集团公司外销石化集团公司原油的贴水协调意见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双方在原油品质贴水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短期内难以取得一致,为了不影响原油销售,目前暂不考虑原油品质贴水。

二、按照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进口原油到厂成本基本相当的原则,考虑到目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偏低的情况,为有利于国内石油工业的发展,在现行原油交货地点不变的前提下,石油集团公司销往石化集团公司大庆原油、华北原油、冀东原油,由石化集团公司支付给石油集团公司每吨62元运杂费贴水;大港原油由石化集团公司支付给石油集团公司每吨41元运杂费贴水;吐哈原油由石化集团公司支付给石油集团公司每吨-136元运杂费贴水;塔里木原油由石化集团公司支付给石油集团公司每吨-105元运杂费贴水。

在石化集团公司从石油集团公司购买的原油,按每月国家计委公布的原油基准价加上上述各油田运杂费贴水具体结算。

三、有关原油品质差贴水,请石油、石化两集团公司进一步研究协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委。

四、上述运杂费贴水标准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