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不再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不再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1998年8月10日发布 计价格[1998]1547号)

今年6月1日,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取消了原油一、二档价格,客观上已不存在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条件。因此,决定自1998年6月1日起,不再征收每吨5元钱的油品价格调节基金。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1998 年6月1日以前应征的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应仍按原规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