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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地方成品油批发企业油源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地方成品油批发企业油源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1999年7月21日发布 计价格[1999]885号)

最近,黑龙江省部分地方成品油批发企业多次反映,自去年成品油价格改革后,由于没有成品油来源,导致储运设备闲置、职工失业。对此,我们约请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为了解决黑龙江省地方成品油批发企业目前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7号)、国家计委《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计电[1998]5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的有关规定,国内成品油批发业务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负责,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要全部交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公司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单位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

二、根据国办发[1999]38 号文件的精神,国家即将开始对所有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工作。通过清理整顿,合格的地方成品油批发企业,可通过划转、收购、联营、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在企业重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人员和设施,防止重复建设和减少资源浪费。

三、在成品油批发企业清理整顿期间,对黑龙江省地方成品油批发企业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为了维持黑龙江省地方成品油批发企业的经营,对目前黑龙江省仍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地方成品油批发企业,可以根据其所属加油站销售数量,由黑龙江省石油公司直接分配给成品油资源;

(二)黑龙江省石油公司与地方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结算价格在你公司规定的批发价基础上,按能够维持地方成品油批发企业微利经营的原则适当下浮,具体由黑龙江省石油公司与地方成品油批发企业协商确定:

(三)黑龙江省地方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的成品油仅限于调拨给所属加油站,不得对社会进行二次批发,并要严格执行你公司规定的批发价和零售价。

请你公司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意见,并将落实情况在10日内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