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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化学工业标准项目计划管理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石油和化学工业标准项目计划管理工作规则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998年10月28日发布 国石化政发[1998]297号)

为了加强石油和化学工业标准化工作的计划管理,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第11号令发布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石油和化学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管理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石油和化学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上报或下达。

二、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应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石油化工标准化发展规划、专业标准体系表等为依据。

三、委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标准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和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分别组织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海洋石油天然气和化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的汇总、初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草案,办理由所在部门签发的项目计划报批文件,送局政策法规司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由局下达。

四、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和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报局政策法规司审核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草案,应符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局标发[1991]003号)、《关于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局标发[1990]639号)、《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局标发[1994]49号)、《关于化工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局标发[1991]036号)规定。有归口争议的项目计划,提交政策法规司协调解决。

五、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化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质技监局函[1998]121号)的要求,国家标准计划的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曰。局政策法规司在接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下一年度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后,提出编制下一年度石油和化学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并通知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和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及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归口单位。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代管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归口单位,由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根据局的要求下达通知。

六、化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计划年度下达。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海洋石油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按自然年度下达。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草案,送局政策法规司审核,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计划年度,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下达。

七、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由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和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印制。

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委托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和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监督计划的执行,并定期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九、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的调整工作。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调整,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由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和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按照归口管理范围提出调整项目计划草案,送局政策法规司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

凡上报调整项目计划未经批准的,必须按照原计划进行工作。

十、编制项目计划的具体要求:

(一)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两年。修订项目一般为一年,难度大或综合项目项目可安排两年。难度大或综合项目可适当延长时间。

(二)上报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必须填写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和项目计划表,项目任务书和项目计划表的格式要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上报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材料和格式要求按照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和化工行业的原规定办理。

(三)上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材料须用电脑打印,字迹清晰、工整,须用A4规格纸张。

(四)凡不按时间和要求上报的项目计划,不予批准。

十一、石油和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计划管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