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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案件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案件审理程序

(国家海洋局 1986年9月5日发布 国海管[1986]第780号)

一、本程序是为保证各级管理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污染案件,制裁违法行为,做到办案准确,处理公正。

二、各级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事件,应当及时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本程序的规定。

三、调查程序:

(一)各级管理机构获悉海上污染事件后,应及时根据污染的严重程度及其造成的后果,决定是否要立案调查(重大污染事件必须立案调查)。一经立案,管理机构应立即派海洋监察员进行调查。海洋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着制服,并携带证件。

(二)对污染案件的调查

1、询问污染案件的目击者;

2、询问当事人;

3、检查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四)(六)规定的项目;

4、提取有关的样品;

5、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6、了解有关情况(现场风速、风向、流速、流向及海况)。 (三)调查中应当尽可能全面地客观地收集证据,证据包括:

1、污染目击者的证言;

2、有关证人的证言;

3、当事人的陈述;

4、现场调查笔录;

5、污染现场的照片(彩色);

6、样品分析报告;

7、录音和录像;(在必要情况下)

8、鉴定报告;

9、其他有关材料。

(四)调查应当做好调查笔录,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在调查过程中,要注重事实依据,各类样品要尽快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分析鉴定。分析、鉴定结果要经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审核签字。

(六)各项调查从立案时算起,在两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

四、污染案件的处理:

(一)污染案件调查完毕,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其主管领导审核或组织集体评议,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污染案件调查处理报告书,按审批程序上报。

(二)领导审核和集体评议的内容包括:

(1)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可靠?主要事实是否查清?

(2)是否违反法律条例的规定?违反何种规定?

(3)违反规定的严重程度(包括故意或过失,污染物的数量和毒性,污染物超标程度等);

(4)当事人事后采取了何种措施(包括对污染事故的控制、消除和治理,对事故情况的记录、报告等);

(5)案件造成的后果(包括对海域的污染情况,对渔业、盐业、旅游等造成的损失,对社会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影响和损害)。

(三)评议时应填写污染案件评议记录,根据审议结果,填写污染案件调查处理报告书,并按本程序第五项规定,逐级上报审批。经最终一级管理机构批准后,填写处罚决定书。

如经评议后,认为情节较轻或造成的危害不大,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当事人认真检查,改进防污设备,做好防污工作。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

(1)案由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认定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3)处罚决定。

(五)处罚决定书两页以上者必须盖有骑缝章。

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并有挂号回执。

(六)污染案件的结案,自立案之日起,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七)在污染案件处理结束后,各海区可发专题通报。

(八)受处罚的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局应认真研究。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按时应诉。在整个审理期间,应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情况,认真研究,有准备地参加诉讼活动。

五、各级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和处罚的审批程序:

(一)海洋监察员

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作业者和个人有违法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对阻挠执行公务者,可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或责令其听候处理。

各级管理机构的监察员享有同等权利。

(二)管区(或其他基层管理机构)

(1)有权处理一般油污染事件;

(2)有权决定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执行,处理结果报所属海区分局备案;

(3)罚款超过五千元的,报所属海区分局,经批准后执行;

(4)重大油污染事件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5)对主动检举有关匿报石油污染损害事故,或提供证据,或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损害者,可给予表扬或奖励,并报海区分局备案。

(三)分局

(1)对本海区重大油污染事件,要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2)有权决定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并经分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处理结果报局主管部门备案。

(3)对管区上报的五千元以上的罚款案件,应当组织评议,认真复核。如认为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应退回管区复查,亦可自行组织复查;

(4)罚款额超过二万元的,由海区管理处提出处理报告,经所属分局审核,报局批准,批准后由海区管理处负责执行。

(5)对主动检举有关匿报石油污染损害事故,或提供证据,或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损害者,可给予表扬或奖励,并报局主管部门备案。

(四)海洋局

(1)认为有必要自己直接处理的重大油污染案件;

(2)决定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3)对分局上报的污染罚款案件,在审查核实中,如发现问题,可指令分局或自行组织复查。审查核实后,由局批准通知分局执行。

六、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报的处理报告,应在十天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在此期间内通知下级机关。

七、办案过程中,应注意保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和材料(包括证言、现场录像、照片、调查报告、分析资料、鉴定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丢失,未经批准不得借阅、复印、录制。

八、案件结案后,应将原件(包括录像、照片等)立卷归档,妥为管理,不得转让,公开发表。借、调案卷必须经过批准。重要案件处理完毕,应及时总结经验,报局主管部门。

九、本程序的规定适用污染案件的调查处理,其它违章行为的处理亦可参照本程序的规定。

十、本程序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