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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5年3月30日发布 国土资厅发[2005]2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项目(以下简称选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选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区项目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工作的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选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选区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部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组织编制选区项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控制书,部组织落实选区项目预算、工作任务及承担单位,编制选区项目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部及时将选区项目预算批复项目承担单位。选区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时,必须按照规定报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准的选区项目预算和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和工作部署,编制选区项目预算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经费安排。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选区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第九条 选区项目经费支出包括为完成选区项目工作任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

直接费用:直接用于选区项目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其他直接费。

1、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的人员费用。项目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核定的事业费拨款标准内的人员经费应在选区项目支出预算中扣除。

2、直接材料费是指项目中直接耗用的各种材料、燃料及动力、专用管材摊销、零配件及其他消耗性物品等费用。

3、其他直接费是指项目中直接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直接费,含外协测试、施工、研究等费用。外协费用支出应有委托协议或合同。

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但必须分配计入项目成本的间接人工费、间接材料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管理费用:项目承担单位为管理项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额度不得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的5%。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对选区项目进行会计核算。

选区项目经费的资金申请、拨付按照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选区项目预算中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支出,应纳入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用选区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必须登记入帐,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选区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部的虚列支出;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选区项目经费:

(一) 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 应在收益留成中支出的各种奖金、福利支出;

(三) 归还贷款本息;

(四) 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五) 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六) 建立各种基金;

(七) 与选区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在选区项目验收时,除提交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应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人员。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结余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部组织对选区项目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建立项目预算执行的报告制度,并执行绩效考评。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年度配套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选区项目的经费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选区项目经费的,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