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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2月4日发布 财税[2002]第24号)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