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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岭澳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岭澳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6月20日发布 财税[2002]9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岭澳核电站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岭澳核电站有限公司自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8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照章征收。

二、增值税返还由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1994]财预字第5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