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

(水利电力部 1988年3月9日发布 水电计字[1988]第121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改革精神,加快电力建设前期工作,部决定建立电力前期工作基金制,并成立电力前期工作基金会,以提高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的资金来源近期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国家财政每年安排的勘测设计事业费(包括资源勘探费);

2.国家拨改贷(争取改成拨款)基建投资安排的电力前期费;

3.各借款单位到期归还的电力前期工作基金。

4.由于国家资金有限,前期工作经费的筹集也应发挥地方、部门、企业的积极性,除少数项目外,一般采取合资办前期工作的方式。

以上各项资金,按前期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条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主要用于:

1.电力系统规划,主要河流水电梯级开发规划,电力发展规划中的重大专题研究;

2.大中型水电、火电和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水电站初步设计;

3.标准设计、规程规范。

第四条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资金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电力前期工作今后要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五条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电力前期工作费用(包括利息)列入工程概算,基金借款从工程立项后的基建投资中偿还;以前未列入工程概算的,可以补列概算或从工程概算的不可预见费中偿还给原借款单位。但下列项目经批准后可酌情免还基金借款本息:

1.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

2.长期(一般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查后5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3.其他经批准可以免还的项目。

基金的借款利息,按当年国家规定的拨改贷利率确定。

第六条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由各主管省局、网局或其他业主向基金会按项目提出申请,并承担偿还责任,电力前期工作项目由部确定,项目贷款数额由基金会会同电规院,水规院核报部主管司局确定。

第七条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的借贷款按项目进行管理,并实行合同制。

1.申请单位申请电力前期工作基金,应以部确定的规划、建设任务为依据,按项目提出申请,并编制分年用款计划。

2.基金会按项目进行管理,按计划和进度拨款。

3.申请单位应与基金会按项目签订供款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借款的偿还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火电站和输变电项目,应在该项目立项后两年内全部偿还。

水电站建设项目,应在立项后三年内全部偿还,特大型工程项目,应在五年内全部偿还。

第九条 由电力前期工作基金安排的事业费和拨改贷投资的会计核算等事宜仍按现行制度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8年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