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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水利部 财政部 1999年3月19日发布 水移[1999]13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库区建设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水库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建设基金是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移民遗留问题。

第三条 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所在县级政府要立足本地资源及移民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编制库区建设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省级移民主管机构审查汇总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水利部审批。

第四条 规划内的项目要参照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前期工作文件。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组织评估、审查,商财政部经济贸易司批准。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移民主管机构确定前期工作内容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各省移民主管机构应将已经批准的项目所需资金与资金来源平衡后编制库区建设基金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水利部审核汇总后纳入库区建设基金年度预算,于当年1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批。

库区建设基金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设计效益、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第六条 各级移民主管机构应加强对库区建设基金项目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年度终了,各级移民机构要对全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编报库区建设基金项目决算,作为库区建设基金年度决算的附件,由水利部负责审核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各级移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其中,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

第八条 各级移民机构要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把好项目验收关。项目验收后应制定项目验收书存档备查。

规划内的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并验收后,应进行项目总验收,对规划实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总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层次。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省级移民主管机构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初验单位提出申请,水利部组织进行终验。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库区建设基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贪污、挪用、截留库区建设基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商财政部负责解释。对项目的具体管理细则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