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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

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1999年8月4日发布 计价格[1999]977号)

为缓解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的困难,促进有色金属工业的结构调整和健康发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决定适当降低电解铝等高耗电企业的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6月1日起,降低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的生产用电价格;3年内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各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降低方案详见附件。

二、从今年6月1日起,对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4户铜生产企业(云南铜业公司、湖北大冶有色公司、江西铜业公司、安徽铜陵有色公司),两年内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在1999年核定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个别疏导销售电价矛盾时,对上述铝、铜生产企业及达到合理规模的镍生产企业(金川有色公司)的生产用电价格暂不提高。

四、其他达不到上述合理规模的电解铝、铜生产企业,其电价不予降低,也不能享受本通知规定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优惠政策。

附件:13家重点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