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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1999年8月19日发布 计价格[1999]1024号)

目前,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两改一同价”)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为了进一步明确城乡用电同价的有关政策,规范农网建设与改造中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现就城乡用电同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同价”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和主导作用,确保“同价”与“两改”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城乡用电同价目标顺利实现。

二、为保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一是要参与农网项目的资产评估、招投标和验收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要督促加大对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投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变线损,为“同价”打下基础。农网改造项目调整概算,省级物价部门必须根据还贷加价情况提出是否可行的意见。二是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价格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强对工程材料价格、工程取费标准、劳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督,约束造价。三是督促项目法人厉行节约,量力而行。要注意制止盲目追求高标准、扩大投资的倾向,以避免浪费,节约投资,减轻还贷加价的压力。四是要主动参与农电体制改革工作,对农村电工人数、工资水平及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和监督,确保农电体制改革能达到“两改一同价”方案要求的标准。

三、认真做好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加价工作。

(一)国家批复的农网建设和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均通过在销售电价中加价的形式解决,专项用于农网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下列投资不能计入电价:(1)突破国家计委批复规模的投资;(2)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追加的投资;(3)被挤占挪用的投资。

(二)对计入电价的农网改造投资,加价标准按以下口径测算:(1)固定资产形成率按100%计算;(2)农网改造投资中的资本金税后利润率按比同期用于农网改造投资的专项财政债券(含中央和地方债券)利率高2个百分点计算;(3)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年限按项目经济寿命期20年测算;(4)农网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年折旧率按5%计算,修理费按固定资产的1.5%计算;(5)折旧资金90%用于偿还贷款本金;(6)还贷加价平摊的电量,按还贷中期(农网改造完成后8~10年)的预期电量计算;(7)依法计入税金(要考虑抵扣进项税因素)。具体还贷加价公式见附件。

(三)统筹安排还贷加价分摊的范围。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农网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原则上在全省(区、市)电网总售电量上均摊。趸售代管县也可先在一县范围均摊部分还本付息,最后在全省(区、市)电网统一均摊加价。电力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县、未实行代管的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还本付息在本县电网电量上均摊。在一县范围内均摊还贷对县城电价推动过大的,可以分步到位,实现同价的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四)妥善把握还贷加价执行时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还贷加价要分年实施,逐步到位。根据“两改”进度,结合电价调整方案统一安排。

四、在未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从严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即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部分),逐步降低农村到户电价。

为避免与还贷加价重复,农村低压维护费中不再计提农网新增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1)要根据农电体制改革情况,按电力部门有关定员定编的要求,核定各县的农电电工人数,并按社会平均水平核定其工资报酬;(2)要按全省(区、市)农网的先进管理水平,核定各县的农网维护管理费用。(3)要根据农网建设与改造进度,核定各县的农网综合线损和变损水平。按上述三项因素,合理确定各县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并规定相应的农村到户电价。以上标准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在城乡同价实现后即自行取消。

五、规范城乡价差平摊,编制同价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顺利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按照国家改造农网的技术要求和改革农电体制的管理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供电成本,在“两改”完成的基础上再实行城乡价差平摊,防止简单地通过“平摊”实现“同价”。城乡价差平摊要分期实施,可先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然后逐步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城乡价差平摊在还贷加价的范围内进行。实行“一县一价”的县,不负担全网的平摊加价;最终实行全网平摊的县,在进行全网平摊时,要及时取消在一县范围内平摊的加价。各省(区、市)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委批复的本地“两改一同价”方案的目标和步骤,按以上原则制定出具体的城乡同价的分步实施方案,并分解到各地(市)、县(市)。要调动各地(市)、县(市)物价部门的积极性,加强对每一步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最终达到国家计委批复的本省(区、市)的城乡用电同价水平。

六、严格价格管理权限,规范工作制度。在全网实行农网还贷加价和价差平摊的,由省级物价部门测算方案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在一县范围实行平摊加价的,由省级物价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以上加价平摊方案原则上一年报批一次。为解决新机上网、电网配套工程还贷等其它问题进行的电价调整仍按现行管理权限和方式审批。

七、尽量减少城乡同价对城市电价的推动。改革电力短缺时期的有关电价政策,下列腾出的电价空间解决农网还本付息和城乡价差均摊问题:(1)2000年取消每千瓦时加收的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腾出的空间;(2)降低还贷已结束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和尚未结束还贷的机组按剩余的经营期及现行贷款利率重新核定上网电价腾出的空间。

八、妥善处理农网改造中向农民收费的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农网400伏及以下线路的资金投入问题,合理安排资金进行建设改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的要求,供电企业要加大对用户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投入,实行统一校验,统一管理,不能强行要求农民集资购买。农民已出资购置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表的,不再交纳电能表保证金。由于国家已安排专款用于农网改造,除电能表以下入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电能表由农民集资购买外,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凡由电力企业组织农民出资购买的用电器材,其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统一核定。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电力容量,不得向农民收取供、配电贴费(增容费)。

九、严格审查并规范农网改造的“差价还息”工作。考虑到农网改造的特殊性,在国家未出台统一还贷加价方案前,为保证贷款利息的偿还,作为过渡措施,对通过“两改”降低供电成本、增加供电量的效益不足以解决农网改造资金还息的县,经报省级物价部门同意,可从“两改”获得的农村电价降低空间中预留少部分空间(不得超过一半)用于还息。这部分收入必须建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国家出台统一还贷加价方案时,这部分预留的价差应冲抵还贷加价标准,及时降低农村电价。

十、建立“同价”工作定期联系制度。各省级物价部门要以简报形式,每季度向国家计委报告“同价”工作进度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国家计委将组织各地进行交流,并及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同价”工作顺利实施。

十一、1999年各地要着重抓好重点改造县的城乡同价工作,编制好重点改造县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计划和方案,将同价方案具体分解到每个县。列入重点改造的县要力争今年与“两改”验收同步实现城乡居民生活同价,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推迟到2000年上半年。属于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的重点县,原则上在全网居民生活售电量上统一均摊加价,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这类重点县的同价方案需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他类型的重点改造县原则上在本县范围内实行居民用电同价,即一县一价,由省级物价部门审批。在一县范围内均摊加价对县城电价推动过大的,可适当推迟加价的时间,逐步创造条件在全网电量上均摊。

附件:还本付息加价和城乡用电同价计算公式

还本付息加价和城乡用电同价计算公式

(1)还本付息加价计算公式

M1=W×i×(1+i)^n/[(1+i)^n-1]

M2=M1-W/n

R1=(W/n-折旧×90%)/(1-33%)(若R1<0,则取R1=0)

R2=资本金×(财政专项债券利率+2%)/(1-33%)

P=(M2+折旧+修理费+R1+R2)×1.187/还贷中期城乡年售电量

M1:每年还本付息额;

M2:每年付息额;

W:贷款总额;

i:年利率(按实际发生利率加权平均);

n:还贷年限(取20年);

R1:还贷利润;

R2:资本金利润;

P:还本付息加价

(2)城乡居民生活及其他类用电同价公式

P3=[P1×Q1+P2×(Q-Q1)]/Q+P

P3:城乡居民生活(其他类)用电同网同价的水平;

P1:“两改”完成后农村居民生活(其他类)用电到户电价;

P2:城市居民生活(其他类)用电价格;

P:还本付息加价;

Q1:还贷中期农村居民生活(其他类)年售电量;

Q:还贷中期城乡居民生活(其他类)年售电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