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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1999年12月14日发布 计价格[1999]218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意见》(计价格[1999]742号)精神,现就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消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根据近两年发电用燃料价格降低和贷款利率下调的情况,适当降低各独立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并根据上网电价降低和非独立核算电厂燃料价格、利率降低的情况,降低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降低销售电价腾出的空间,主要用于减轻部分大工业企业特别是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同时适当疏导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提高的矛盾和解决电网建设改造还本付息的需要。具体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由国家计委在疏导各电网矛盾时统筹安排。

二、适当降低工业用电价格。为减轻工业企业电费负担,为国有企业三年解困创造条件,要改革现行销售电价结构,适当降低对高电压等级工业用户的销售电价。

(一)合理分摊供电成本,拉开各电压等级之间的价差,降低高电压等级用电的电价;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相应降低电度电价。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在疏导各电网矛盾时统筹安排。

(二)降低部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高耗电企业用电价格。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通知》(计价格[1999]977号)的要求,降低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及以上的13家电解铝企业和4家铜生产企业的电价,免收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在疏导电价矛盾的过程中,适当降低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的生产用电价格。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对达不到上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铁合金、氯碱企业,各地不得自行降低电价,不得随意减免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为了鼓励工业企业增加用电量,在电力供大于求地区,对工业用户在生产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价格10%的幅度内实行价格优惠。具体价格由各省(区、市)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本省(区、市)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用电量大的工业用户与独立发电厂直接签订购售电合同,由双方协商供电价格,加上电网输电费用结算。电网输电费用标准由省级电力公司提出方案,经省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三、整顿供电中间环节收费及经营性收费。整顿供电中间环节收费,规范物业小区及各类转供电的用电价格,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供配电设施进行改造,逐步实行“一户一表”,由电力部门直接供电、直接管理、直接收费;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的意见》(国发[1998]32号)的精神,坚决停止执行控制非生产用电、超计划用电加价和买用电权等政策;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自行征收的电力增容费;取消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和电度表保证金。

四、居民生活电价实行超基数优惠,鼓励城镇居民多用电。在电价水平较高、电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地区,为鼓励电力与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替代能源之间的竞争,对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超过一定数量的用电量可以实行超基数优惠电价。具体办法由各省级物价部门会同经贸委、电力公司制定。

五、降低农村电价,扩大农村电力市场。各地要根据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的进展情况,及时降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把降低线损、加强管理腾出的空间用于降低农村到户电价。已完成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的地区,要结合农网改造的还本付息政策的实施,分期分批地实现农村与城市用电同价。

六、继续整顿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电费负担。各级物价部门要把整顿农村电价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要继续贯彻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精神,彻底取消各种乱加价、乱收费,严禁一切形式的平摊电费、承包电费等行为;要认真落实“五统一”、“三公开”的农电管理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各种违纪行为;要加强对农村到户电价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加价、平摊电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减轻农民电费负担。

七、大力推行峰谷和丰枯分时电价制度。各地物价、经贸和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推行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拉大峰谷、丰枯价差,适当降低低谷时段、丰水期的电价水平,鼓励用户在低谷时段和丰水期多用电,降低用电成本,促使用户合理安排用电,削峰填谷,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尚未推行峰谷和丰枯分时电价制度的电网,要完善有关技术手段,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