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竞价上网”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竞价上网”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2000年4月11日发布 计价格[2000]409号)

“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是我国电力工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电力管理体制和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这项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应在政府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1998年12月,国务院批准浙江、山东、上海、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市为第一批“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点地区,目前这些地区的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最近,在一些地区出现了未经批准,自行实施“竞价上网”的行为,影响了“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内独立发电企业和国外电力投资者对此反映强烈。鉴于以上情况,为规范电力市场和电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价上网”是电价形成机制的重大变革,必须在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实行“厂网分开”的前提下进行。开展“竞价上网”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电网调度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电厂之间的平等竞争,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创造条件;二是“竞价上网”降低上网电价的成效,要真正落实到降低最终用户的销售电价,以切实减轻用户电费负担,促进电力消费;三是妥善处理“竞价上网”与原来签订的购电合同和协议(尤其是与外商签订的合同)的关系,避免因“竞价上网”引发电价和电量的争端。

二、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山东省、上海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六个试点地区要在试点实施方案批准后,按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竞价上网”试点工作;在试点实施方案批准之前,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六个试点省市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竞价上网”运行规则及试点实施方案,于2000年4月底前报我委。

三、在当前电力市场供大于求、电力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竞价规则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竞相实施“竞价上网”,会引发扣减独立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不合理地压低上网电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除六个试点地区外,其它地区原则上不得自行出台“竞价上网”措施,不得变更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未经批准已自行实施“竞价上网”的地区要停止执行,待试点省市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如条件允许确需试行“竞价上网”的,要在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上报我委,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前一阶段已自行进行“竞价上网”试运行的省(区、市)(含六个试点省市),要将“竞价上网”的实施情况、竞价规则、竞价电量比例及实际报价水平、竞价与平均上网电价差额的处理等有关情况于2000年4月底前报我委。我委将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试行“竞价上网”的指导性意见,规范“竞价上网”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