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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5月23日发布 发改价格[2003]352号)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确定厂网分开时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输配电价,根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非独立核算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审批上网电价的电厂或机组。非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省级电网所属电厂的价格分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发电厂的成本费用以2001年省级及以上电力公司和电厂的财务决算报表为依据确定,在此基础上,分别测算厂网价格分离时的电厂上网电价和电网输配电价。

第四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发电成本、财务费用和税金构成。

发电厂成本包括燃料费、外购电费、水费、材料费、工资与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8个项目。其中:折旧费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础,按照该电厂实际综合折旧率计算的折旧费确定:修理费按照省级电力公司统一规定的电厂大修周期内年度平均水平确定。

财务费用包括长期借款利息和短期借款利息,均按电厂2001年实际值考虑。

其他成本项以电厂2001年决算报表数据为基础确定。

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建税与教育附加,按现行财税政策确定。

第五条 当个别电厂以报表为依据核定的发电成本不能全面反映电厂的实际成本时,应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调增因素包括:未进行厂网分摊、由网省电力公司统一支付的费用,如科技开发费、排污费、库区移民经费、集中提取的工资福利费、统贷统还的利息支出、超出标准的劳保统筹等费用需要由电厂承担的部分等。

调减因素包括:一次性支出,电厂送出工程上划电网公司后送出工程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六条 上网电价区分水电和其他电厂(机组)两种情况确定。水电厂采用近5年平均上网电量;其他电厂(机组)原则上采用2001年的上网电量,但对该年度发电利用小时高于或低于电网直属电厂中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10%的机组,以直属电厂中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为基础计算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计算公式(简化)如下:

水电厂(机组)上网电价=发电厂成本费用×1.187÷近5年平均上网电量

其他电厂(机组)上网电价=发电厂成本费用×1.187÷2001年实际上网电量或直属电厂中同类机组平均上网电量

第七条 热电联产企业的供热亏损,以2001年财务报表为依据,按热电联产企业发电成本占电热总成本的比例计入上网电价。

第八条 空壳电厂人工费用,按电厂关停前的发电容量和2001年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对空壳电厂的人工费用实际补贴额,核定容量电价,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补贴2年,2年后取消。

第九条 厂网价格分离时的电网输配电价按2001年电网销售电价水平(不含国家规定的基金)扣除平均购电价,并考虑线损后计算,具体计算办法:

输配电价=电网销售电价一平均购电价÷(1一供电损耗率)

平均购电价=(独立核算电厂购电费+非独立核算电厂购电费+向其他电网购电费)÷测算年总购电量

第十条 非独立核算电厂上网电价,由所在省(区、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发电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按本办法测算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厂网价格按以上办法分离后,如电力企业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对上网电价或电网输配电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