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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峡水电站上网电价和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三峡水电站上网电价和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8月25日发布 发改价格[2003]1028号)

为优化资源配置、消纳三峡电能,保证三峡工程发挥综合效益,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三峡水电站上网电价和输电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峡电力到有关省市的落地电价(含税,下同)每千千瓦时分别为:湖北278.33元,湖南290.42元,河南287.50元,江西330.89元,上海367.82元,江苏339.90元,浙江387.00元,安徽324.00元,广东390.00元,重庆279.90元。

二、三峡电力输电价格平均为每千千瓦时70.00元,其中,送华中(含重庆,下同)、华东和广东三个区域分别为每千千瓦时54.50元,86.80元和72.10元。

三、三峡电力上网电价平均为每千千瓦时250.00元,其中对有关省市结算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分别为:湖北216.93元,湖南228.64元,河南225.81元,江西267.87元,上海257.51元,江苏231.93元,浙江275.09元,安徽217.36元,广东295.31元,重庆218.45元。

四、三峡输电损耗补偿引人激励机制,按技术特性分华中、华东和广东三个区域分别核定准许损耗率,实际运行中超出准许损耗率的部分由电网公司负担,低于准许损耗率的部分作为电网公司的收益。核定国家电网公司输送三峡电能到华东、广东、华中的输电损耗率分别为7.5%、7.65%和0.7%,综合损耗率为4.52%;华中、华东电网公司输送三峡电能的损耗率分别为2.5%和1.76%。

五、三峡电力上网电价在三峡水电站侧上网关口(电站与电网的产权交界点)计量结算,输电价格和落地电价在受电省省际关口计量结算。

六、上述上网电价中已包含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七、考虑到华中、华东电网公司作为三峡电能输送的合同方,有部分输电资产参与了输送三峡电能,对其发生的成本费用,由国家电网公司给予合理补偿,具体标准由电网公司内部商议。

八、以上电价自三峡水电站发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其中首批投产的2号、5号机组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