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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4月16日发布 发改价格[2004]610号)

为了有利于缓解电价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调节电力供求,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意见,决定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销售电价水平

本次调整电价,重点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问题,同时适当解决煤炭价格上涨、部分发电企业执行政府定价电量不到位和部分地区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电价调整幅度按全国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4分钱安排,其中,西部地区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分钱,中部、东部地区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2分钱。各类用户电价中,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商业用电价格按照与工业电价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调整;调整居民电价的,要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同时采取措施减缓电价调整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按国家产业政策试行差别电价(具体意见另行下达),以利于抑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缓解当前电力供求紧张的矛盾。各地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我委组织集中测算后确定。

二、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和我委、电监会《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152号)的规定,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停止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我委和电监会将加强对优惠电价清理规范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省(区、市),将提请国务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越权出台优惠电价措施的电网经营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规范上网电价管理

(一)对同一地区新投产的同类机组(按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分类),原则上按同一价格水平核定上网电价;对安装脱硫环保设施的燃煤电厂,其环保投资、运行成本按社会平均水平计入上网电价,标准由我委统一核定公布。已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相差过大的,按《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有关要求,适当拉平,逐步统一,向竞价上网过渡。

(二)规范超发电价管理。对目前存在发电计划内外电量、电价的地区(已经实行区域电力市场化改革、上网电价实行全电量竞价地区除外),以区域电网或区域内省级电网为单位,对燃煤发电机组按我委核定电价和全网统一的发电机组利用小时计入销售电价;其他发电机组按我委核定电价和设计利用小时计入销售电价。超过计入销售电价利用小时的电量,按照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并兼顾电厂、电网企业利益的原则,以区域电网或区域内省级电网为单位,按同一价格水平确定上网电价。对企业自备电厂自用有余电量的上网电价也按以上超发电价核定原则办理。采取上述措施尽量在发电企业内部平衡,影响电网经营企业平均购电成本变化的,通过适当调整销售电价解决。

(三)上网电价、电量按上述意见规范后,向社会公开发布,以利于监督。

四、对执行发改电[2003]124号电报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一)我委统一调整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后,区域电网或区域内省级电网间交易电量的送、售电价格是否调整,由送、售电各方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报我委裁定。

(二)各地按照发改电[2003]124号电报规定调整电价后,由于电量结构不同销售电价出现缺口或富余空间的,纳入本次电价疏导方案统筹考虑。

(三)已核定电价机组上网电量未超过计入销售电价电量的,执行政府核定上网电价。

五、电力供应紧张地区,要按照我委发改电[2003]124号电报要求,抓紧修订、完善售电环节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研究、提出发电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意见,与疏导电价矛盾方案一并下达。

六、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以上要求抓紧调查情况、准备资料、研究意见,做好测算和调整电价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