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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4月27日发布 发改价格[2004]70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有关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两部制上网电价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上网电价引人竞争机制是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核心,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上网电价全部由市场竞争形成。为了引导和鼓励电力投资,并为电力企业提供部分固定收入保障,有利于电价机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决定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对竞价机组试行两部制电价,其中容量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非竞价机组仍实行政府定价,上网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全国统一政策制定和调整。

二、两部制电价适用范围。两部制电价适用于参与市场竞价的发电机组。根据东北区域电网实际情况,改革初期参与竞价的机组原则上为区域电网内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其他发电机组逐步进入区域电力市场,执行两部制电价。

三、容量电价的确定原则及方法。容量电价根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内竞价机组总容量电费、年可用容量、年可用小时等参数确定。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总容量电费按竞价机组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K)制定。平均投资成本主要考虑折旧费、财务费用。折旧费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计价折旧率和平均投资确定。财务费用依据银行对电力项目的平均贷款年限以及长期贷款利率为条件,按等额还本付息原则确定。K为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比例系数,原则上为东北区域电网平均实际发电利用小时与平均设计发电利用小时之比。K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需变化适时调整。

四、容量电价的水平及调整。

(一)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竞价上网后,新投产竞价机组实行统一的容量电价,未安装脱硫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容量电价水平(含税,下同)为每千瓦每可用小时0.051元,其他环保发电机组为每千瓦每可用小时0.056元。

(二)已投产机组的容量电价区分情况制定。为了有利于公平竞争,在电价改革初期,对目前已投产的竞价机组,除少数特殊电厂(政府批准的单位千瓦造价高于7000元的电厂或外商直接投资电厂有电价承诺的}外,对其他电厂均统一实行与新投产机组相同的容量电价。特殊电厂的“搁浅成本"问题,可按照上述计价原则、方法制定较高的容量电价。改革过渡期(3-5年)内,逐步降低特殊电厂的容量电价,最终实行全区域统一的容量电价。

(三)统一的容量电价水平保持相对稳定,如遇市场供求状况或发电投资、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应进行调整。

五、电量电价。电量电价实行全电量竞价,由市场竞价形成。市场竞价可采用交易市场直接报价(现货交易)、发电企业与用户或电网企业签定双边购售电合同等方式。

改革初期,对市场竞价设立最高限价,按反映市场供求规律。有利于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保证电价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原则确定。最高限价暂定为东北区域电网内现行平均上网电价的1.5倍,具体水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电监会另行公布。是否设立最低限价,视市场运行情况定。

六、辅助服务价格。进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含电网保留电厂)有义务承担电力系统的备用、调频、无功等辅助服务。一次调频以及不影响有功出力的无功服务为基本辅助服务,由发电机组无偿提供;备用、二次调频、影响有功出力的无功服务、自动发电控制(AGC)及黑启动等为有偿辅助服务。改革初期,发电机组有偿辅助服务价格按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由接入系统的所有电厂按统一的价格标准交纳费用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提供的系统控制与管理、无功供应等辅助服务,其成本费用通过输配电价补偿。

七、容量电费的结算。容量电费由东北区域电网根据各发电机组的实际可用容量、年可用小时和规定容量电价按月向发电企业支付。年可用小时按全年日历天数扣减年平均计划检修小时数和非计划停运小时确定。竞价电厂的实际可用容量、年平均计划检修小时和非计划停运小时等技术参数,由国家电监会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区域电网调度机构根据细则进行月度统计与考核。如有分歧,报由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区价格主管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进行仲裁。

八、改革初期建立电价平衡或联动机制。在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不具备联动条件的情况下,为保持销售电价相对稳定,妥善处理好电厂、电网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在区域电网建立电价平衡账户,以调节竞价盈亏对各方面的影响。平衡账户中的资金单独列账,专户管理。当平衡账户中的资金超过或低于一定幅度时,相应调整销售电价。具体的使用、补偿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电监会商有关省区政府部门和有关电力企业制定。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逐步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实现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联动。

九、改革初期,先对东北上网电价改革方案模拟运行,不进行实际结算;通过模拟检验确保技术支持系统合格后,进行试运行,探索经验,修正有关规则、指标和参数,实行追溯结算。实施条件成熟后,结束试运行,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十、东北区域内物价部门、电力监管机构、电力公司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反映试点情况及出现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确保上网电价改革试点顺利进行。

十一、在上网电价改革试点的同时,决定在东北地区同步开展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改革试点工作。请东北电网公司牵头,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公司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成立东北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开展研究和改革试点工作。请东北电网公司于5月份内将东北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小组领导、成员名单、工作计划、任务分工和研究提纲报我委价格司,并于8月底之前向我委提交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容量电价测算办法及说明

附件: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容量电价测算办法及说明

一、计算方法及公式

容量电价=总容量电费/(可用容量×年可用小时数)

1、总容量电费的确定

总容量电费=K×(折旧费+财务费用)

其中:折旧费=参与竞价机组总容量×单位平均造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计价折旧率

财务费用=贷款余额×(利率x(1+利率)还贷期限)/((1+利率)还贷期限-1)-贷款余额/还贷期限

K=平均实际发电利用小时/平均设计发电利用小时

2、可用容量的确定

可用容量=参与竞价机组的总装机容量

3、年可用小时的确定

年可用小时按8760小时扣减计划检修周期内的年平均计划检修小时数和非计划停运小时数确定:

年可用小时=8760-年平均计划检修小时-8760×非计划停运率

二、各测算参数的取值

1、单位平均造价:参考社会平均水平,确定非脱硫机组为每千瓦4500元,脱硫机组为每千瓦5000元;

2、利率:取五年以上长期贷款利率5.76%;

3、折旧率:5%;

4、年平均计划检修小时数:参考中电联年度统计可靠性数据,取960小时;

5、非计划停运率:取2%;

6、还贷年限:15年;

7、K值:根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供求情况,取5200/5500=94.5%。

三、测算结果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非脱硫机组、脱硫机组容量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每可用小时0.051元和0.056元,按实际年发电52∞小时、平均厂用电率7%折算,实际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08元和0.0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