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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暂行办法》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价限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暂行办法》和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价限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2004年7月26日发布 发改价格[2004]1467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70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了《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暂行办法》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价限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一、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暂行办法

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价限价暂行办法

附件一:

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709号)、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意见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23号)、《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电监供电[2003]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北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商品质量(包括频率、电压和可靠性),发电厂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其他服务。本办法中,辅助服务包括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无功和黑启动等。

第三条 发电企业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发电机组必须具备的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除基本辅助服务之外发电企业提供的其他辅助服务。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

第四条 接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均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留备的水电机组应首先无偿提供辅助服务。

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与安全,辅助服务遵循“按需调度"的原则,由电网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直接调度,并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别进行辅助服务管理和补偿。有偿辅助服务价格按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改革初期,补偿辅助服务的费用暂由各发电厂按统一的标准交纳,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发电厂予以补偿。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情况进行监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每月将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报东北电监局备案,并按季度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二章 调峰辅助服务

第六条 调峰辅助服务是指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负荷调整。按调峰幅度可分为常规调峰和非常规调峰,常规调峰是基本辅助服务,非常规调峰是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 发电机组常规调峰幅度为:

火电供热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参加调峰,水电机组依据来水情况按能力参加调峰,供热机组和水电机组的调峰能力由东北电监局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及有关测试单位共同核定。

火电非供热机组和供热机组在非供热期内的常规调峰为其额定容量的40%,即常规调峰时的最小出力为额定容量的60%。

第八条 非常规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其常规调峰标准的调峰服务。10万千瓦及以下非供热机组和供热机组在非供热期内应具备开停调峰的非常规调峰能力。

第九条 按照调度机构安排,通过降低低谷时段出力提供非常规调峰辅助服务的机组,按时段内比常规调峰少发的电量,每万千瓦时补偿2000元。

按照调度机构安排,火电10万千瓦机组启停调峰每台次补偿6万元,其他机组按发电容量比照10万千瓦机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  自动发电控制{AGC}辅助服务

第十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辅助服务是指发电机组提供足够的调整容量、一定的调节速率,在允许的调节偏差下实时处理较小的负荷和发电功率的不匹配,以满足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要求的服务。

第十一条 电网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调频的需要,在确定运行的机组中,按照分区平衡的原则和各机组AGC装置的技术参数,选定部分机组参与AGC辅助服务,保证足额AGC辅助服务容量。

第十二条 AGC机组在被实时调用时,根据电网调度机构的能量管理系统发出的AGC调度指令确定机组实时出力的调整。在实际调度中,被调用的AGC调频机组的AGC调频电量为机组根据AGC调度指令要求增发、减发电量绝对值之和。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的实际AGC调频电量由监视点电力采集量积分得出。

第十四条 AGC辅助服务,按照其实际的AGC调频电量,每万千瓦时补偿600元;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适时出台预留调整容量的补偿办法。

第四章  无功辅助服务

第十五条 无功辅助服务是指发电机组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以维持系统正常运行时节点电压在允许范围内波动,在电力系统故障后提供足够的无功支持以防止系统电压崩溃的服务。

第十六条 电网调度机构按照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确定提供进相调压的机组台数和进相深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实施。发电机组在并网运行中均应按照规定的功率因数运行,参与系统调压。

第十七条 发电机组进相调压实际吸收的无功电量由监视点采集量积分得出。

第十八条 进相调压的机组在进相期间实际吸收的无功电量,按照每万千瓦小时300元进行补偿。

第五章 黑启动服务

第十九条 黑启动辅助服务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二十条 黑启动辅助服务费用分为能力费和使用费。黑启动能力费应能回收发电机组用于黑启动服务改造新增的投资成本、维护费用以及每年用于黑启动测试和人员培训的费用,具体标准由东北电监局组织测算。黑启动使用费为每台次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黑启动机组,并与黑启动机组所在发电公司签订黑启动服务合同,对其进行补偿。合同中应规定机组的黑启动技术性能指标及对黑启动机组每年进行测试的条款。

第六章 补偿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有偿辅助服务按日发布,按月结算。

第二十三条 补偿结算的具体操作办法由东北电监局组织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以及有关发电企业制定。补偿结算的具体操作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十四条 辅助服务每月根据实际需补偿发电厂的费用,按收支平衡原则,以发电厂上网电量的比例计算分摊费用,通过电费结算方式完成。发电厂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月度总辅助服务费×(月度发电厂上网电量/月度总上网电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辅助服务的补偿标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试运行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价限价暂行办法

一、设置限价的必要性

为促进市场有效竞争,避免市场价格出现非正常涨落,保持电价水平总体稳定,确保新旧电价体制平稳过渡和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709号)、国家电监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电监供电[2003]15号)等文件,结合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长期合同交易中限价的设定

在长期合同交易即年度合同交易、月度合同交易中,设立统一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设立最高限价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防止市场成员发生不正常报价的行为:设立最低限价有利于保护发电公司(厂)的利益,防止市场出现恶性竞争。

选取2003年为基准年,以2003年东北电网竞价机组平均上网电价为基础,同时考虑送华北电量、发供需求空间(增供扩销电量)及国家批准的电价调整等因素对上网电价的影响,并扣除容量电价折算的电量电价后,所得电价为基准电量电价。

以基准电量电价为基础,上、下各浮动50%设为年度、月度合同交易的最高、最低限价。即:

最高限价=基准电量电价×1.5

最低限价=基准电量电价×0.5

三、现货交易中限价的设定

现货交易主要目的是维持电网的负荷平衡和电网稳定运行,电网内因负荷预测偏差、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以及线路出现非计划停运等而导致负荷不平衡时,通过市场现货交易解决。

现货交易分日前交易和实时交易两种情况设立竞价限价。在日前交易和实时交易中只设立最高限价,不设立最低限价。

(一)日前交易

最高限价:以基准电量电价为基础,上浮3倍设为日前交易的最高限价。即:

最高限价=基准电量电价×3

(二)实时交易

最高限价:以基准电量电价为基础,上浮5倍设为实时交易的最高限价。即:

最高限价=基准电量电价×5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根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三)本办法自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试运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