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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炭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开展煤炭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04年6月25日发布 发改办价格[2004]1061号)

去年以来,全国煤炭市场供应紧张、价格上涨较快。为及时了解发电用煤价格变化情况,分析发电用煤价格变化趋势,协调和疏导煤电价格矛盾,经研究,决定开展煤炭价格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选择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生产企业,监测其煤炭产量、销量、成本及售价情况。同时选择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企业,监测其电煤采购量、到厂煤价、运杂费等情况。具体监测内容见附表。

二、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及时准确填报数据。从2004年7月1日开始进行监测。价格数据每半月填报一次,于当月22日和次月7日上报;其他内容每隔一个月填报一次,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上报我委价格司(待纵向网建成后,文件通过纵向网上报),每月上报时间为次月7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电子邮箱:sdpc@m-hLCom,联系人:郭旭(010)68502287(传真)。

三、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发电用煤价格监测工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002号)中有关煤炭成本调查工作统筹安排,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附表:-----省(区、市)煤炭价格监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