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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12月15日发布 发改价格[2004]第2909号)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中资源约束矛盾加剧,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价格矛盾突出。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现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煤价格监测工作

及时、准确地掌握煤价变化情况是顺利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的关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发电用煤价格的监测,尤其是对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煤炭价格的监测;煤炭运销协会和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要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出矿价(车板价)和发电企业到厂煤价进行监测。有关部门煤炭、电力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煤炭价格资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每月要向我委报告汇总的煤价监测数据。

二、稳妥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煤电价格联动由我委组织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电力、煤炭企业实施。首次煤电价格联动以2004年5月底煤炭企业销售电煤车板价为基础,根据6-11月电煤车板价格的平均涨幅,按照文本所附属煤电价格联动公式测算和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电价调整将尽量以区域电网为单位进行.区域电网内煤价涨幅差距较大的,分省(区、市)调整电价。为保证首次煤电价格联动的顺利实施,调整电价时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标准维持现行实际水平不变,居民、农业、中小化肥电价暂不作调整。

三、适当调控电煤价格

为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电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具体措施是:

(一) 煤电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按照合同价执行,铁路、交通部门优先安排运力。

(二) 对尚未签定长期合同的电煤,2005年车板价以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幅度范围内,由煤电双方协商解决。2004年煤价已经较高、涨幅较大的,按较低的幅度协商;煤价较低、涨幅较小的,可按较高的幅度协商。 煤、电企业在协商确定电煤价格过程中,要顾全大局,不得因为价格纠纷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对破坏煤、电生产秩序、危害国民经济平稳进行的企业,国家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测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电煤价格动态,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尤其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小煤矿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二、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附件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一)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办发[2004]47号文件要求,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二)从长远看,要在坚持放开煤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电价改革方案》规定,对电力价格实行竞价上网,建立市场化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三)过渡期间,应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积极开展电力竞价上网试点。同时,按照“市场导向、机制协调、价格联动、综合调控”的思路,建立灵活的、能够及时反映煤价变化的电价调整机制。

(四)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根据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的传导机制,建立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的公式(见附件)。以电煤综合出矿价格(车板价)为基础,实行煤电价格联动。为促进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电力企业要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时,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调整,其他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随煤价变化调整。

(五)建立电煤价格信息系统及指标体系。设立分煤种的煤炭交易量、交易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确定统计标准、采价点、报送制度、统计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六)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上网电价调整后,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电网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中,居民电价、农业电价、中小化肥电价保持相对稳定,一年最多调整一次,调整居民用电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其他用户电价随上网电价变化相应调整。

(七)核定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格。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前,按照电网经营企业实际的电力购销价差,核定并公布各电网输配电价标准,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基础。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明确界定电网输配电资产后,依据国家制定的输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和输配电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电网经营企业的输配电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煤电价格联动。

(八)确定电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不少于6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相应调整电价;如变化幅度不到5%,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知道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进行电价调整。

(九)按电网区域分价区实行煤电价格联动。由国家发改委根据煤炭平均车板价变化情况,按区域电网或在区域电网内分价区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并将具体实施情况报国务院备案。

(十)政府依法对煤炭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为避免煤炭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在煤炭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十一)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行为。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干预煤价。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价格,不得结成联盟哄抬煤价。电力企业要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消耗,消化部分煤价上涨成本,并增加电厂对煤价的决策权,不得串通压低煤价。

(十二)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制止中间环节各种乱加价行为。鼓励煤电双方直接订立购销合同,减少中间环节。煤电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煤炭应实行直达供应,不得经过中间环节倒买倒卖。逐步提高签订供货合同的煤量在全部发电用煤量中的比重。制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对煤炭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在煤价外加收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减轻煤电企业负担。

(十三)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鼓励煤电双方稳定供需关系,签订中长期合同,运输部门应对中长期合同优先安排运力。

附件二:

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一)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上网电价调整标准=煤价变动量×转换系数 其中,转换系数与供电标准煤耗、发热量、消化比例等因素有关,具体计算方法为: 转换系数=(1-消化比例)×供电标准煤耗×7000/天然煤发热良×(1+17%)/(1+13%)

(二)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电价调整标准=上网电价调整标准×比例系数

其中,比例系数=1/(1-输配电损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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