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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部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水电部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水利电力部 1987年12月1日发布 水电物字[1987]第44号)

为促进水电系统修造企业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做好企业升级的基础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水电部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工作,由水电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初审,报部审批。

第二条 产品标准水平确认范围:

1.申请国家优质产品奖项目的产品标准水平;

2.申请水电部优质产品奖项目的产品标准水平;

3.企业上等级质量标准水平;

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验收。

第三条 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应具备下列条件:

1.需进行水平确认的产品标准,一定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2.无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照,可用国外先进样机的实测数据及相应说明书、样本中所列参数作参照。所采用的实测数据应有本行业的技术权威机构的测试报告为依据;

3.已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已转化为我国标准;

4.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工作,主要是针对已经上级部门批准的企业现行标准;

5.被确认标准水平的产品应已批量生产,并经权威机构检查,符合标准规定。

第四条 产品标准水平的划分:

1.国际先进水平,指采用近五年内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先进公司标准,以及国家标准中具有当代先进水平的标准。达到该标准水平,可申报国家优质产品奖;

2.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初的先进水平,指采用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初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先进公司标准,以及这一时期内,国际标准中具有先进水平的标准。达到该标准水平,可申报部优质产品奖;

3.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指达到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要求。并且该产品的质量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达到该标准水平,可申报省优质产品奖。

第五条 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审查内容:

1.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符合我国国情。综合采用数种标准时,应取舍合理。对我国标准中的某些高于国外标准的,一般不应降低;

2.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所涉及的基础标准及方法标准应与我国一致;

3.被确认的产品标准应完整,包括:规格、代号、结构形式、性能参数、运行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环保等要求的全过程。根据产品特点的需要,合理编写;

4.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或先进样机的实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审查其先进性及可靠性。

第六条 产品标准水平确认需提供下列文件:

1.标准报批文件;

2.标准报批稿;

3.上级部门对该产品标准的批复文件;

4.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水平对比表;

5.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及译文,如为国家正式出版刊物,可只有中译文;

6.经技术权威机关实测的国外先进样机测试报告;

7.标准编制说明;

8.产品鉴定及测试报告。

其中前四项为必备文件,5、6两项任取一项,其他为参考文件。

第七条 企业需要对其产品标准进行水平确认时,可提出申请,并与第六条所要求的文件一并提交水电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审查,审查合格后发给“产品标准水平确认书”。对项目较大、内容复杂的产品标准,或需聘请咨询,可由质标所派人员赴厂考核及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标准水平确认,咨询收费办法:

参照(82)科协发咨字024号文有关科技咨询服务收费的暂行规定,标准水平确认收费标准,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确认标准水平的工作量,难易程度,按确认过程中所需的直接费用(如资料费、技术处理费、复制费、通讯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津贴等),并适当加收一些咨询服务费的办法计算收费。由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和委托单位,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