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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

(能源部 1992年1月4日发布 能源政法[1992]9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适应发供电企业安全、经济生产的需要,加强发供电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计量工作贯穿于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中,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统一管理,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第四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按《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执行。

第二章 计量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一条 企业有权根据需要设置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管理机构或指定有关机构,在厂长(局长、经理)或主管副厂长(副局长、副经理、总工)的领导下,负责全厂(局、公司)的计量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业务和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由企业领导、计量管理机构组成的计量管理体系。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计量管理、计量检定测试的需要,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计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计量管理监督人员、计量技术人员、计量检定测试和修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其中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第四条 从事计量管理、测试、检定、安装、运行、维修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均为计量人员,应享受企业相应人员的职称评定、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励待遇。

第五条 主管计量工作的厂长(局长、经理、总工)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批准本企业计量管理模式;

(三)审定计量管理、技术、工作标准等制度;

(四)负责解决本企业计量器具的配备、计量人员的调整、环境条件的改善等重大计量工作问题。

第六条 计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积极开发应用计量新技术、新装备,并负责审查引进的计量技术和装备;

(三)负责制定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负责制定计量器具周检和抽检计划;

(五)负责各种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建立企业所需的计量标准,保证量值传递准确;

(七)负责组织企业计量人员培训考核,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计量管理和技术水平;

(八)负责企业内部计量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并代表企业参与企业外部计量纠纷的调解与仲裁活动;

(九)负责企业计量技改方案的制定,基建项目中计量方案的审查;

(十)根据企业生产装置大修计划,制定计量大修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企业内部各部门计量工作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工作;

(十三)负责对隶属的、行业管理的县级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一)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是本部门主管计量工作领导的助手;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积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计量器具台帐、记录卡和各项计量测试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定期填报计量报表;

(四)督促本部门执行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检和抽检计划;

(五)督促本部门和个人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采用正确的计量检测方法;

(六)发生外部和内部计量异议时,负责提供有关计量数据和原始凭证。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

第二条 企业所建的电测、热工计量标准,须经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由电力部门归口管理的农电系统、水电系统、地方发供电企业的电测、热工计量标准,须经上级电力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电测、热工以外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严禁使用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

第三条 企业所建计量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建的计量标准器,必须符合检定规程要求,经上级检定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出具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检定合格证书长期保存);

(二)具有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等环境条件;

(三)从事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并取得相应计量检定员证;

(四)建立完善的检定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定人员岗位责任制;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证书审核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及被检计量器具的技术档案、资料保存制度;检定室清洁卫生制度等。

第四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一条 企业应按国家、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在能源、工艺过程、经营管理、安全环保以及质量等方面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其配备率不低于行业配备规范的规定。

第二条 企业的计量器具应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计量器具台帐、档案,妥善保管计量器具的使用、维修、检定等原始技术资料,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三条 企业内部使用的电测、热工计量器具由电力部门检定机构执行检定;属于电测、热工以外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周检;有能力自行开展周期检定的企业,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授权。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第四条 企业自行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实行分类管理,编制周检计划,并严格按检定规程检定,其原始记录与检定结果至少保存两年。列为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建立台帐,可以不再建卡。

第五条 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尚款颁发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可自编校验方法,经企业主管计量工作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六条 企业配备计量器具,应由企业计量部门根据各业务部门或使用部门提出的技术条件,选定计量器具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其费用可按不同性质计入企业成本、贴费、三电、更改、燃料索赔、供热收入、科技费用、基建项目。

第七条 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总数及检测点,应采用计算机管理,使之处于动态管理之中。

第八条 计量器具的安装、验收等应严格遵照国家、行业电力建设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章 计量数据管理

第一条 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能源、工艺过程、经营管理、安全环保以及质量等方面,严格地进行计量检测,确保原始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条 企业应编制计量数据流向图,并确定原始记录的保存期和存放点。

第三条 企业应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计量数据按日记录,按月统计,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各类计量数据应采取随机抽样、检定、溯源的方法,随时对计量数据进行监督抽查,要依据计量数据进行核算。

第六章 计量考核指标

第一条 计量标准器具送检率100%。

第二条 计量标准器具周检合格率100%。

第三条 在用计量器具周期送检率不低于98%。

第四条 在用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不低于98%。

第五条 在用计量器具抽检合格率不低98%。

第六条 能源、物料进出厂(局、公司)综合计量检测率不低于98%。

第七条 安全、工艺、环保综合计量检测率不低于98%。

第八条 产品质量计量检测率100%。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农电系统、地方发供电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 本规范由能源电力计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