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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

(国家计委 1999年4月20日发布 计基础[1999]3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批验收。项目法人负责对其实施的农网改造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同经贸委、物价局(委员会)、水利(水电)厅(局)、项目法人负责对其省(区、市)内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

第三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负责对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国家计委负责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及项目要在完成后1个月内报请验收,不能按期报请验收的,要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写出报告,说明理由,明确推迟验收的时间,但推迟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五条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按国家计委批复的“两改一同价”方案全部完成后,可以报请国家验收。

第六条 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达到以下条件后,可报请省级验收。

1.省(区、市)计委(计经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全部完成;

2.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全部完成;

3.实现县内城乡生活用电同价。

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后,可报请项目法人验收。

第三章 验收依据

第八条 国家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依据为:

1.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两改一同价”方案;

2.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下发的有关农网改造的文件、通知和规定;

3.各省(区、市)农网改造的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4.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和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各省(区、市)对其各县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依据为:

1.省(区、市)计委(计经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及省(区、市)物价局(委员会)制定的城乡用电同价分解方案;

2.国家计委转发国家电力公司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3.各县(区、市)农网改造的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4.各县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和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工程单项工程验收的依据为:

1.项目法人批准的全部设计文件;

2.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技术规范。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省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对各县农网改造的验收报告;

2.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3.全省城乡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4.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和效益分析报告;

5.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6.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对其各县农网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1.项目法人对全县农网改造工程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2.乡镇电管站改革情况报告;

3.全县城乡生活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4.全县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分析报告;

5.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6.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单项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单项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

2.单项工程的建设管理情况报告;

3.单项工程的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验收主管单位接到报请验收报告后,要组成验收委员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要推荐产生验收委员会主任,制定具体的验收大纲。

第十五条 各级验收工作均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验收委员会要重点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资金管理等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要特别注意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完成情况的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要对其验收的工程或项目形成正式验收意见,验收结论由验收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六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在资金使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设备、施工问题影响工程质量的,要追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验收中发现程序不健全项目,以及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单项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验收主管部门应随时了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农网改造项目法人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