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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

(电力工业部 1997年9月22日发布 电电规[1997]第523号)

为配合火电厂全面实行新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现对在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有关设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计算用职工人数:

各类机组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计算用职工人数见表一。

表1 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计算用职工人数表(人)

注:表中职工人数不作为电厂定员的依据,仅作为计算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

的依据。当电厂实际定员少于或超过表中职工人数时,其建筑面积均不再调整。

二、职工住宅

按照减人增效的原则,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宜提高职工居住水平,取消单身宿舍,按每个职工有一套居住房,且不考虑双职工等因素。根据目前建设部现行有关规定,按人均50平方米计列职工住宅建筑面积。各类机组电厂职工住宅建筑面积见表二。

表2 职工住宅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注:采暖地区建筑面积可增加5%。

三、生产行政综合楼

生产行政综合楼是指生产和行政(含运行分场)办公用房和培训(含安全教育)用房,宜设置会议室、接待室、文秘室、打字复印室、技术档案室、科技图书室、阅览室、厂内通信室、妇女卫生室、环保监测室、劳保监测室、贮藏室、开水间等,其建筑面积按表三采用。

表3 生产行政综合楼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注:1.生产行政综合楼宜与热工、电气等生产试验室合并建设,并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届时各生产试验室建筑面积按有关标准相应计入。

2.当规划容量机组超过4台时,表中建筑面积可增加10%~20%。

四、厂前公共福利建筑

厂前公共福利建筑指食堂、浴室、医务室、文体建筑、自行车棚等,其建筑面积按表四采用。

表4 厂前公共福利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注:1.公共福利建筑宜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2.当规划容量机组超过4台时,建筑面积可增加10%~20%。

3.偏远地区可增加医务室100平方米。

4.文体建筑可根据需要,与食堂合建,或部分面积可建在电厂生活区。但建筑面积控制在表中规定之内。

五、检修宿舍和招待所

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采用集中检修方式,厂内不设中心修配厂,电厂设置检修宿舍供大修外来人员住宿。检修宿舍和招待所合并建设,宜布置在厂前区,其建筑面积按表五采用。

表5 电厂检修宿舍和招待所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单机容量

30万千瓦级

60万千瓦级

检修宿舍

2200

2600

招待所

800

800

合计

3000

3400

六、夜班宿舍

夜班宿舍供夜值人员休息用,其建筑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公共卫生设施及附属用房。夜班宿舍宜建在厂前区,其建筑面积按表六采用。

表6 夜班宿舍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机组容量

二~四台30万千瓦级

二~四台60万千瓦级

建筑面积

800

900

注:1.夜班宿舍宜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2.当规划容量机组超过4台时,建筑面积可增加10%~20%。

七、当发电厂远离城镇、生活设施不能以城镇为依托时,可增设托儿所、幼儿园和供销店;确需建设子弟小学校时,可增设小学校。其建筑面积按表七采用。

表7 供销店、托儿所、幼儿园及子弟小学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单机容量

30万千瓦级

60万千瓦级

供销店

400

500

托幼建筑

600

800

子弟小学

1000

1200

合计

2000

2500

八、发电厂配套工程如铁路专用线、水运码头等岗位的职工生活福利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标准执行。

九、厂前区用地

电厂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后,厂前区由夜班宿舍、检修宿舍、招待所、职工食堂、文体建筑、浴室、医务室等组成,其用地控制4×30万千瓦级为1.8公顷;4×60万千瓦级为2.0公顷。

十、电厂生活区用地

电厂生活区用地宜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征用。电厂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厂生活区用地按表八采用。

表8 电厂生活区用地面积表(hm )

注:1.以居住建筑层数为6层考虑的用地面积。

2.采暖地区用地面积可增加5%。

十一、规定中的指标是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建设指标的上限值,今后新建或扩建30万千瓦级和60万千瓦级机组工程均不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