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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工业部 1997年8月7日发布 电计[1997]431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加快我国 电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落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 委、中国人民银行、电力部、机械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控 制小火电设备生产、建设的通知》 (计机轻[1995]2372号) 文件要求,规范小火电机组的管理,严格限制小火电机组的 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高能耗、高污染小火电机组的建设,给国家的 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平衡以及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 极为不利的严重影响。在当前全国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调 整优化产业结构的历史时期,各级领导要统一认识,采取果 断措施,严格限制小火电建设和运行。

第二条 要严格控制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 机组的建设(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其中2.5万千瓦及以下 小火电机组严禁建设。在大电网覆盖不到的地区建设小火 电机组,按本规定中审批程序审批。

在大电网覆盖地区要严格控制建设10万千瓦以上30万千瓦以下的纯凝汽式火电机组。

从“九五”开始,新建火电厂一般都要使用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高参数、高效率机组。

第三条 国家鼓励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垃圾等低热值燃料和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等综合利用资源的发电小型工程。

煤矸石电厂燃料指燃烧热值不大子12550千焦/千克(3000大卡/千克)的矸石燃料,并且必须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在热负荷可靠基础上可适当建设热电联产工程,但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应按“以然定电”的方式运行,并要用技术手段分级监视考核。应选用背压机组带基本热负荷,抽汽机组带尖峰热负荷,供电标准煤耗应小于360克/千瓦时,热电比应大于50%。

坚决杜绝借热电之名行凝汽运行之实、借综合利用之名行浪费能源资源之实的行为。对于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小火电机组,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停运。

第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小火电机组的审批程序。确实需要建设小火电机组的,均要按计机轻[1995]2372号文件规定的基建程序,先报各网、省电力局(电管局)审核并报各省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同意后,由各网、省电力局(电管局)转报电力部,经电力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凡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准设计,不批开工,不得并入电网运行,各网、省电力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并网和购电协议。

第五条 各网、省电力公司要按计机较[1995]2372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小火电机组的规范化管理。不论在国家电网或与国家电网联网的地方电网,所有小火电机组的并网和购电协议均由网、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批。主要运行参数(有功、无功、供热量等)必须及时送到县、地、省三级调度,并按单机容量和电厂总装机容量大小分别纳入省、地二级调度管理。

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应坚持自发自用原则,严格控制上网电量,严禁设立供电营业区。自各电厂对电网应承担调峰义务。

对已建成并网运行的穴电机组,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对其并网和购电协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要按上述要求重新签定,对未签署协议的要予以补签。对不签或拒绝补签协议的一律解网。

第六条 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要严格执行计机轻[1995]2372号文件规定,不得高于该地区全网平均上网电价。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折旧年限和还本付息年限均不应低于10年,其它小火电机组必须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第七条 对已建成并网运行的小火电机组,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管理,结合本电网的电力市场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综合考虑煤耗,热电比例、机组容量等因素,根据煤耗确定各机组的利用小时数、调峰比例,每年核定一次上网电量,完善调度信号,进行合理调度。纯凝汽小火电机组和常规燃油机组还本付息后原则上要停发.

第八条 并入电网运行的小火电机组(含并入电网的自备电厂小火电机组),必须按计机轻[1995]2372号文件规定交纳上网配套费,标准为1500~2000元/千瓦。对已投入运行的小火电机组,凡未按规定交纳上网配套费的,必须补交。凡拒交上网配套费的,要从上网电费中扣缴或解列运行。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投产运行一年后,经网、省电力公司核定,燃料热值与炉型,供电煤耗与热电比均达到设计标准的,其上网配套费值可全额返还。上网配套费由各网、省电力公司负责收缴和返还,专项存储,专项用于本地区的电网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己报废机组要在当年停运和拆除。完成“以大代小”工程的被替代机组,要在新机组投运的第二年停运和退役。退役机组原则上停运和拆除。所有停运和拆除机组不准易地再建或以其它名义继续在电网内运营。小火电机组要按计划退役,退役计划和项目要公布,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大项目的审批要与本地区停发小火电机组容量挂钩,以促进电力结构有效调整。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含直办公司)及所属各级电力企业严禁参与小火电机组的投资建设,已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要按六,七、八条规定办理,否则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省、地、县电力部门的资金(含职工集资)必须集中用于电网建设和大型电源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 各网、省电力局(电管局)要对在建小火电机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审批程序和环保要求、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应停止建设,确需建设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审批权限重新审妥批准后,才可继续建设.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凡未按第四条规定办理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准开工。

第十二条 各网、省电力公司的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小火电建设进行定期的审计监察,对于不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小火电机组建设控制不力的网、省电力公司要进行通报批评,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