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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常规火电项目审批中贯彻电源结构调整实行“上大压小”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在常规火电项目审批中

贯彻电源结构调整实行“上大压小”政策的通知

(国家计委 1999年5月19日发布 计基础〔1999〕538号)

根据国务院对《国家计委关于“九五”后期调整电力建设结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指示精神,为实现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促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保护环境,开拓电力市场。结合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的统一安排,现将在常规火电项目审批中,贯彻落实“上大压小”政策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计委尽快制定本省(区、市)常规小火电关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于8月底以前报我委审查。

二、须列入关停规划的小火电规模及其运行期限为: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最高运行年限为20年;已退役的2.5万千瓦及以下的凝汽式机组,尚未关停的,须在1999年底之前关停;单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的中、低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在2000年底前关停;单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于2003年底前关停。

三、严格控制新开工建设小火电项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级及以下政府、任何行业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对一切小火电项目(包括企业自备、坑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等小火电项目)的审批工作,今后此类小火电项目一律报我委统一审批。凡1998年底尚未开工的小火电项目,属于关停类小火电的,禁止开工。在1999年上半年新开工的小火电项目,必须立即停工。

四、在大电网覆盖范围之外,短期内延伸电网有困难,且煤炭资源丰富但外运困难,有电力市场需求,投资效益好,确需建设或保留的坑口小火电项目,以及企业自备、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必要的小火电项目须由省级计委(计经委)提出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由有资质的电力咨询公司评估后,报我委审批。方案需经我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九五”后期及“十五”电力建设要突出结构调整,新建、扩建常规燃煤电厂必须与小火电关停工作结合进行。在项目审批程序中,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附具体关停的小机组明细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附关停小机组的具体进度计划,并将该计划抄报相关贷款银行,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小火电关停容量一般不得低于新增容量的60%,老少边穷和水电比重较大,枯水期电网运行较困难的省份,可考虑适当降低比例。

六、对未按程序审批和擅自开工的小火电项目,电网管理部门一律不准其上网运行。各省级计委(计经委)要会同当地经贸委对此类项目进行核定并清查处理。

七、凡列入计划关停的小机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电网解列,彻底将机组拆除,同时禁止旧设备在国内异地发电。有关部门对新建电厂进行审计、稽查和竣工验收时,要监督相关小火电的关停拆除情况。凡未按计划关停拆除小机组的,相应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小机组的主要责任方所投资开发的新建、扩建电力项目的审批工作,并通知银行停止贷款,同时,不准电厂并网发电、不予竣工验收。

八、请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同经贸委、财政、税务、环保等部门,以发电对环境的影响为主线,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限制小火电无序发展的经济政策,并将方案于年底前报我委。

九、我委将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各地小火电的关停拆除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凡违反上述精神,小机组关停工作不力的,将由各省级计委(计经委)负领导责任,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