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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专家优选评议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专家优选评议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10月25日发布 发改能源[2004]2317号)

一、为贯彻落实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科学评价和优选火力发电建设项目,推行决策的民主化,实现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对上报的火力发电建设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经优选后再予核准。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评估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开展优选评议。通过专家评估项目建设条件,特别是对明显过多的火电申报项目,优选在一段时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

三、在制订或执行电力发展规划或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过程中,如果某一区域电网覆盖范围内要求建设的电力项目规模超过国家规划目标,或省级行政区内申报核准的火力发电项目规模超过该地区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确定的该省级行政区域规模,可采取专家优选评议的方式,优选火电工程项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成立电力项目专家库,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包括对电力规划、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增选新的专家,保证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200人以上,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

五、每次参加评议工作的专家,将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组成专家评议组。所选专家应与被评议项目及项目所在地区无直接利害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提供专业意见。在评议期间,专家不得单独与被评议对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否则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和电力咨询机构组织相关评议工作,并直接或委托评议组织单位,将相关评议工作的要求和安排,通知参与评议的项目申请单位。

七、符合参加评议条件的拟建设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评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受委托的评议组织单位提交项目评议工作所要求的材料。专家评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受委托的地方政府部门、电力咨询机构或电网企业代表应向专家介绍受评议地区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产业政策和评议标准等有关情况。

八、专家评议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产业政策和电力年度发展目标以及对不同地区电力市场需求的科学预测,对拟建设的火电项目提出优选意见。?

九、在评议和核准过程中,经查证,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虚假陈述的,

其申报的项目将取消参加评议资格,并不予核准。

十、专家评议结果将以适当方式通知项目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专家评议优选的电力项目,专家评议意见将作为项目核准的重要依据。